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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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打鬥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在審訊時,上訴人有律師代表。在上訴聆訊時,他選擇自辯。

Case No.HCMA 657/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657/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65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4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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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朱康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6年9月13日

裁判書日期:2006年9月1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打鬥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在審訊時,上訴人有律師代表。在上訴聆訊時,他選擇自辯。

2.案情顯示,上訴人與另一名被告人,即第一被告人同樣被控這項控罪,第一被告人在審訊前承認了這項控罪,同意簽保守行為。上訴人拒絕簽保守行為,因此,裁判法官進行審訊。

3.在審訊時,控方傳召第一被告人作證。第一被告人聲稱他與上訴人是同一屋邨的居民。在2005年3月31日,他們曾在一次居民集會中發生了衝突。第一被告人稱,在8月6日晚上,在他與其他人晚膳後,在回家途中,上訴人突然出現,阻擋他的去路。上訴人當時指控第一被告人在集會上踢他,第一被告人矢口否認,上訴人嘗試用手推開第一被告人的太太,並以粗言穢語責罵第一被告人,挑釁第一被告人「隻揪」。跟著上訴人衝向第一被告人,兩人便開始打起架來,他們互相用拳頭打了對方5-6下,上訴人亦因此跌倒在地上。

4.這件打鬥事件其實還有其他目擊證人。有一位梁女士作證時指出,她聽到外面有嘈吵聲,其時她已經進入了翠寧樓的大堂。聽到聲音後走出外面察看,看見上訴人用力推撞第一被告人,並且在互相對罵。上訴人然後叫圍觀的人讓開,並且叫第一被告人與他「隻揪」,然後這位證人便轉身返回大廈內。當她轉頭來再看的時候,她便看見上訴人已經跌在地上。這是梁女士的證供。

5.另外一位目擊證人關先生作證時,他指稱當時他聽到上訴人向第一被告人挑戰,叫他跟上訴人「隻揪」,而且看見他們扭打在一起。他還指出,他當時在等候他的女兒回家。他看見上訴人推了一名女子一下,然後便聽到上訴人向第一被告人作出挑釁。裁判法官在考慮這位證人的證供時指,沒有人看見這位姓關的證人曾在現場出現,但他認為這並不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因為當時在場的人都留意著事故的發生,所以沒有人看見這位關先生並不奇怪。

6.裁判法官亦留意到上訴人在作供時,指出關先生並不在場,並稱關先生出來作證是為了報復。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裡,亦有對這點作出裁斷。

7.上訴人有選擇作供,上訴人的版本則指他與兩位街坊,一起吃完宵夜後便步行回家。第一被告人突然站於他面前,並將他的臉對著上訴人的臉,兩人相距約6吋。上訴人便問第一被告人之前為何試圖用膝蓋撞擊他的陰部,而第一被告人則否認曾經做過。上訴人稱第一被告人的太太上前,用她的右手肘推了他兩下,因此上訴人便推了第一被告人的太太右臂,把她推開。跟著第一被告人便衝向他打他。上訴人指他用手掌擋開第一被告人的拳頭,突然有人衝來拉他的衣領,他便向後倒,跌在地上。當時他的頭離地4吋。他看見第一被告人衝向他的左邊和踢了他的頭4下,他便失去知覺一會兒。當他蘇醒過來時,所有人已經離開了。當天晚上,上訴人被送往醫院,醫生的報告指他的枕骨部位有擦傷及血腫,以及身體上亦有觸痛的現象。裁判法官考慮了證人及上訴人證供不一致的地方,他認為第一控方證人所說的是事實,他亦有考慮了醫療報告,但報告看來沒有支持上訴人所說被襲擊的版本,他的分析已經很詳細地在他的裁斷陳述書敍述,本席並不會再次在這裁決中重覆敍述。

8.本席留意到代表上訴人的律師,在他的結案陳詞時,已經詳細地指出證人口供的分歧,及指出所有對上訴人有利的證供。然而,裁判法官考慮上訴人的口供時,作出一個上訴人在庭上說謊的裁斷。裁判法官認為有強而有力的證供顯示出這件事件是上訴人挑釁打架,所以最後裁判法官認為,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信納上訴人曾經在公眾地方跟第一被告人打鬥。在此情況下,裁判法官便定了上訴人的罪。

9.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再次強調根本沒有打鬥,他亦強調他在裁判法官面前所作的口供是真實的,而他亦提到該位姓關的證人當時並沒有在場而作假口供,他亦有提及控方證人給警察的口供紙,而懷疑他作假口供。

10.本席提醒上訴人,上訴並不是重審。裁判法官在審訊時,沒有人將這類證人的口供紙呈堂。裁判法官考慮到各證人作供時,在他們被盤問時帶出來所有的要點,同時,裁判法官亦已經很小心地考慮了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所作出的結案陳詞。

11.最終,裁判法官考慮了各證人的口供後,認為控方證人是可信的。在這方面,本席閱畢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及審訊時的謄本,即律師陳詞及裁判法官口頭裁決的謄本。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已經很小心地考慮了各方的證據及證供才作出他的裁斷;本席找不到裁判法官在事實上抑或在法律上有出錯,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張天雁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