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817/200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是盜竊,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9條;第二項是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違反香港法例第 115章《入境條例》第 38(1)(b) 條。就該兩項控罪,上訴人分別被判處監禁1 星期及15 個月,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監禁15 個月和1 星期。上訴人認為刑罰過重,提出上訴,要求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