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清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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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是一部輕型貨車車牌GF2720的車主,與這架貨車的司機各被控7項有關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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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96/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罸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29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5年第24488至24494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6年9月15日 判案日期 : 2006年 9 月15 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是一部輕型貨車車牌GF2720的車主,與這架貨車的司機各被控7項有關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的罪名。 2.在2005年10月6日,貨車司機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所有控罪,被判罸款和停牌12個月。在同一次聆訊,本席得知上訴人承認了兩條控罪,即控罪第6和7條,但是否認控罪第1至5條。因此,裁判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06年2月14日,由另一名裁判法官審理。 3.在2006年2月14日,當天上訴人突然改變主意承認所有控罪。上訴人被判罸款港幣共12,600元和停牌12個月。在2006年3月7日,上訴人要求覆核。經聆訊後,裁判法官將總罸款額降至港幣11,400元,但是停牌令維持不變。 4.上訴人現時不服刑罸,提出上訴。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他認為刑罸過重,罸款與他的僱員比較,有很大差別。 5.差別的最主要原因是,裁判法官認為由於上訴人是貨車的登記車主,而且案情是非常嚴重。因為上訴人所面對的控罪,包括沒有購買第三者保險,亦沒有行車證,任何人在馬路上駕駛無牌車輛都是非常危險的。如果發生任何事故,有第三者受傷害,在此情況下,第三者是得不到任何賠償,因此對市民會構成很大的危險。很明顯,這是一宗嚴重的案件,再加上這架車的行車證已經過期了8個多月,再者,第三者保險亦已經失效了4個多月。 6.當日,貨車被截停時是正在送貨,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認為這是一個嚴重的問題,所以判上訴人罸款和停牌。至於在罸款方面,上訴人被判罸總共港幣一萬多元。單看這個罸款總數可以被視為高,但是翻看控罪及每條控罪的罸款,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就每項控罪的罸款,其實沒有任何明顯過重的跡象。至於停牌方面,裁判法官解釋了停牌是必然的。 7.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判處的罸款和停牌,是絕對適當和沒有明顯過重。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伍淑娟政府律師代表香港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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