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家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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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而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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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61/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561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2005年第15772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6年9月15日 判案日期 : 2006年9月15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而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這件案件其實並不十分複雜,最主要的證據來自控方第一證人和控方第二證人。控方第一證人當時在行人路,等候午餐外賣。他面向馬路,距離他大約兩呎,有一部被紅白藍帆布蓋著的鑽孔機,放置於行人路上,這部機是他公司所有。同時他看見有一輛貨車,即上訴人所駕駛的貨車,車牌為HU1475也停泊在行人路上。控方第一證人稱,上訴人所駕駛的貨車距離鑽孔機後方大約有10呎,控方第一證人在審訊時畫出了相關的位置,呈堂為證物P10。 3.稍後他目睹貨車慢慢向前開動,靠向鑽孔機的右方駛出馬路。控方第一證人留意到由於行人路面和馬路面有一個高度分別,行人路面比馬路面高,當貨車駛落行人路右邊時,導致車身搖晃。控方第一證人見到貨車左後位置撞倒放在行人路上的鑽孔機時,發出巨響,然後貨車駛前大約7至8個車位後停下來,在2至3秒後,便駛離現場。控方第一證人瞬即抄下了貨車車牌。 4.由於這部鑽孔機是屬於控方第一證人的公司,因此他便向公司報告這個事故。控方第一證人在相片內亦指出了機器被撞的位置。在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同意當他聽到聲響時,他望向事發位置,他親眼目睹貨車撞到那部機器。他續稱,貨車駛落馬路時,車身向馬路方向搖,然後回震向行人路方向。回震擺動的幅度較先前擺動為少。他亦同意機器放置的位置距離馬路石邊約一呎。他亦同意,如果這架貨車停泊在行人路上,車尾便會插進樹和草叢中。控方第一證人在證物D9裏畫了一個符號,表示貨車左尾轆後部的位置撞到那部機器。他認為機器被撞的部份離地有3呎多高。 5.控方第二證人當時亦站在行人路上,她目睹離開她大約7至8米處,有塊帆布蓋住一物件。當她聽到一下響聲,便望向右邊,見到貨車的尾斗震了一下,貨車微微向右慢慢前進。她當時留意到用帆布蓋住的物體很接近貨車的後部。控方第二證人沒有留意到貨車究竟有否與這個物體接觸,但她見到貨車前座的乘客有探頭出窗外向後望。 6.控方證人作供完畢,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但他傳召了一位證人。這位辯方證人是運輸公司的負責人。他作供時指出,控方第一證人在辯方照片D9所畫的貨車的位置其實離地面多於4呎。這位證人又有提及過他稍後有檢查他的貨車,找不到任何損毀。 7.裁判法官考慮證供後,裁定控方第一證人誠實可靠,接納他的口供,判上訴人入罪。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有詹大律師代表並作出幾點投訴。最主要的投訴是,裁判法官沒有在裁斷陳述書裏指出他有考慮過控方第二證人和辯方證人的口供,才作出一個裁斷。詹大律師亦指出,裁判法官應該處理辯方證人和控方證人在證供上有分歧的地方。 8.詹大律師續指出,裁判法官應該處理關於被撞的地方。控方證人說有3呎多,辯方證人說多於4呎。同時,辯方證人亦說他檢查過貨車沒有損毀。如果如控方證人所說,貨車泊在行人路上,無可否認貨車尾可能會插到樹木,而貨車移動時,很有可能會令到車輛有花痕。 9.本席同意裁判法官在考慮每一宗案件時,是要考慮每一項要點,同時叙述出他曾考慮過的案件重點。在這案件,證據純粹來自控方第一證人。正如代表答辯人的伍大律師所指,控方第二證人和控方第一證人的證據明顯沒有甚麼分歧。 10.但詹大律師認為,控方第二證人所指,車搖擺了一次,似乎同控方第一證人在搖動問題方面有分歧。但是,本席留意到控方第一證人和控方第二證人所站立的位置有所不同。同時,控方第一證人非常確實地描述出當時貨車所行駛的方向和撞向機器的位置,而控方第二證人其實是見不到碰撞的。所以,裁判法官考慮後,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為誠實可靠證人。他無須處理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因他已經有考慮過各證人的口供。 11.最主要的上訴理由,詹大律師認為是裁判法官沒有確實地考慮辯方的證據。如果裁判法官是有考慮的,但沒有透露他的分析,便令到公義得不到彰顯。但是,回顧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其實辯方的證據,最主要的理據,就是貨車離地多於4呎。詹大律師說,控方第一證人稱是3呎多。因此,詹大律師的陳詞指出,兩位證人在證供方面,是有1呎的分歧。其實,所謂的分歧,根據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所指,是多過3呎和辯方證人所指多於4呎。本席覺得沒有重大的分歧,而更不會影響最終的裁斷。 12.而裁判法官在證供方面接納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原因是辯方證人當時不在場。正確地,裁判法官接納控方第一證人是目睹機器被撞的情形,而地下亦有碎片。正如伍大律師所指出,可以看到機器被撞的地方是凸了出來,有一定的厚度。其實,本席不知道各證人所量度的地方是否在凸出來的下面還是上面,所以有3呎多和4呎多的分歧,亦不足為奇。但如果裁判法官有提及這一點,當然會更加清楚。 13.本席翻看這個裁斷陳述書,裁判法官已經清楚了解各證人的口供,最終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是誠實可靠,認為他的證供沒有誇大。最重要是,詹大律師在審訊時,都有作出詳盡的結案陳詞。所以,裁判法官不會忘記關於證人所講的證供。因此,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在任何方面有出錯。在這情況下,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伍淑娟政府律師代表香港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黃崇文律師事務所轉聘詹俊祺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