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美慧 訴 Tang Kwai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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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規定,申索人若要針對審裁官提出上訴,必須證明審裁官超越了他的司法管轄權,或犯了法律上的錯誤。
Case No.HCSA 33/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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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33/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06年第33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5年第65890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兆初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06年9月19日 裁決日期 : 2006年9月19日 判 案 書 1.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規定,申索人若要針對審裁官提出上訴,必須證明審裁官超越了他的司法管轄權,或犯了法律上的錯誤。 2.本席細心聆聽過申索人的理據,並審閱了相關文件及審裁官的判詞,本席看不到審裁官犯了甚麼法律錯誤。本席認為,有充分的證據足以支持他的判決。 3.在陳述過程中,申索人提及的法律觀點,本席只可以說是不正確的。 4.本席認為,並沒有任何合理的理據可以讓申索人提出上訴,所以拒絕批准上訴許可。
申索人(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