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秀霞代表其本人和死者許長潯的其他家庭成員 訴 Starway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Ltd and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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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於2006年8月17日裁定申請人敗訴,並作出訟費暫令要申請人付答辯人的訟費(包括大律師費用)。申請人於2006年8月29日提出是項傳票作出上訴許可申請,並要求撤銷訟費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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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506/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司法管轄權 僱員補償案件2005年第506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葉佐文內庭聆訊 審訊日期﹕2006年9月5日、11日、21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2006年9月28日 判案書 1.本席於2006年8月17日裁定申請人敗訴,並作出訟費暫令要申請人付答辯人的訟費(包括大律師費用)。申請人於2006年8月29日提出是項傳票作出上訴許可申請,並要求撤銷訟費命令。 2.申請人在是項傳票聆訊時只是重覆了她在審訊時的陳詞,亦未有說明何以不應支付答辯人的訟費(包括大律師費用)。 3.答辯人引述《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的第23條,條文如下:
但即使上訴時限已經屆滿,上訴法庭如認為適當,可將根據本條提出上訴的時限延展。 第13條條文純粹處理補償的分發,與本案無關。 4.答辯人指申請人應向上訴法庭直接申請上訴許可,本席同意辯方的陳詞。 5.就訟費而言,申請人既已在審訊後敗訴,除非有特別情況,按常理應支付答辯人的訟費。就大律師費用而言,本席亦認為申請人就腦神經科專家醫生的書面及口頭證供有極大爭議,這範疇的證供在本案具相當的複雜性;此外,根據辯方大律師於審訊結束時作出的書陳詞[第53(6)段],申請人如成功得到補償,補償額將會是$247,000。因此本席於《裁決理由》中作出訟費暫令要申請人付答辯人的訟費(包括大律師費用)。 6.本席裁定申請人是項傳票敗訴,並暫令其須支付答辯人的訟費,是項暫令將於今天起計14天後成為絕對命令。
申請人:NG SAU HA ( 吳秀霞 ),無律師代表 第一答辯人:STARWAY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LIMITED (in compulsory liquidation),及 第二答辯人:CHUN WO CONSTRUCTION AND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由鄧耀雄蘇合成律師行,吳杏漳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