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頌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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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徐頌恆向本席(即原訟法庭)提出申請,要求獲得頒令證明書,證明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好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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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48/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4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36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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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6年10月10日 裁決日期:2006年10月10日 判 案 書 前言 1.申請人徐頌恆向本席(即原訟法庭)提出申請,要求獲得頒令證明書,證明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好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申請理據 2.申請人在其動議通知書稱 :
除此之外,申請人的口頭補充基本上與書面理由相同,指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不可信,她無可能在申請人上班時間內見到申請人。 裁定 3.有關的法例是香港法例第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 條 :
4.本席須考慮的是本案的決定是否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明顯申請人所提及的並非法律論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因此本席不可能及拒絕頒發證明書,唯申請人可自行到終審法院提出申請,接納與否則視乎終審法庭是否認為本案曾有實質或嚴重不公平的情況。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譚耀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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