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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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為本案的第二被告人,他與第一被告人一同被控一項盜竊罪。第一被告人承認控罪,但上訴人否認控罪。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12 個月。上訴人現就定罪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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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46/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4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6655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6年10月11日 裁判日期:2006年10月11日 判 案 書 背境 1.上訴人為本案的第二被告人,他與第一被告人一同被控一項盜竊罪。第一被告人承認控罪,但上訴人否認控罪。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12 個月。上訴人現就定罪不服,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本案案情非常簡單。警員於事發當日零晨約4 時許,在深水埗福華街看見第一被告人與上訴人站在一輛私家車旁談話及四處張望約 30至40 秒。後來,第一被告人彎腰及將其兩手伸入私家車內,並用右手從前乘客位置取出一個手提包。其間,上訴人站在第一被告人的身旁東張西望。該名警員隨即上前截停第一被告人及上訴人。在警誡下,上訴人指着第一被告人說:「呀Sir,係佢偷嘅,唔關我事」。 3.由於上訴人當時選擇不給予證供,因此裁判官只考慮控方案情。裁判官指稱在毫無合理疑點下的推論是上訴人的角色是「睇水」,因此她裁定上訴人和第一被告人一同干犯一項盜竊罪。 上訴理據 4.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和提出八項上訴理由:
5.大部份的上訴理由只在叙述辯方案情。由於上訴人選擇不作證,亦沒有將其案情告知裁判官,因此本席不能考慮上訴人的案情,只能考慮以控方案情而言,將上訴人定罪是否不安穩? 裁定 6.本席經考慮後,認為裁判官稱她所作的推論是唯一合理的推論這點並不妥當。本席認為以當時的情況,上訴人是「睇水」並不是唯一合理推斷。以警員當時目睹的情況而言,車門是打開了,但是誰打開車門就不得而知,亦不是有人用工具撬開車門;上訴人和第一被告人祇是站在車旁談話和四處張望,而且四處張望並不是很長時間,祇維時30至40 秒。 7.本席認為另一合理推論是上訴人的友人突然興之所致,順手牽羊,乘司機熟睡時偷取物品。以當時上訴人的舉動來看,「睇水」並不是唯一合理推論,上訴人有可能不知其友人會突然有此舉動。上訴人當時的舉動雖是可疑,但不達至唯一合理及對上訴人不利此「睇水」推論。 8.鍳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定罪不安穩,因此下令定罪撤銷,刑罰擱置。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張天雁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