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樹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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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9 條,處醫院令4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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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22/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622號 (原荃灣裁判案件2006年第1229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6年9月1日 裁決日期:2006年9月1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6年9月29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9 條,處醫院令4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下面是裁判官就判案的說明:
3.本席認為,是次判刑,無論程序與內容,均屬正確。相反,上訴人在我席前,翻來覆去地都只表示想盡早回家,並無意義。 4.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署政府律師洪興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