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仪 诉 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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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上诉人,古文仪,被控方在香港区域法院控告三项控罪。这三项控罪都是从以下的事实导致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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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案件编号274/97 香港特别行政区 高等法院 上诉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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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讯日期: 1997年12月11日 宣判日期: 1997年12月11日 宣判: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廖子明 (宣读上诉法庭判决书) ---------------------- 判 决 书 ----------------------- 1. 申请上诉人,古文仪,被控方在香港区域法院控告三项控罪。这三项控罪都是从以下的事实导致发生。 2. 投诉人陈美彩在1995年5月认识古文仪。双方认识后,在古文仪的提议下陈美彩投资入古女士的成衣买卖业务。根据陈美彩说,她一共投资了港币26万5千5百元。当陈美彩对古文仪个人表现和其业务发生怀疑的时候,她便向古文仪请求退还26万5千5百元。 3. 控方证人陈美彩在法庭指称,当时古文仪提议将她拥有在元朗马田路38号怡峰花园15座楼A座4室的单位售予陈美彩,买价港币110万。 4. 据控方的案情透露,古文仪劝服了陈美彩将她的股份投资数目26万5千5百元,作为买楼的按金。其它小节不需要再提。再根据控方的案情,陈美彩前后一共付出港币96万。 5. 其后,古文仪向陈美彩解释说,现楼巿攀升,不值得用高价买这层元朗楼宇。陈美彩同意古文仪的结论并向古文仪索回96万元。经过陈女士在多次追索之后,古女士一共给陈美彩三张支票。其实古文仪当时的银行户口内没有这笔款项可以支付这三张支票的款额。控方亦提供证据证明古文仪简直没有意图到期时会兑现这三张支票上的款额。 6. 由于陈女士的投诉,警方基于上述事实控诉古文仪三项控罪。第一项控罪起诉古文仪以欺骗手段意图逃避法律责任,不偿还陈美彩港币26万5千5百元。控诉古文仪欺骗的手段和意图逃避法律责任的依据是古文仪不忠实的诱使陈美彩,虚假地说她在元朗的楼宇可以以110万出售。控方指称古文仪这一个借口是一个欺骗的手段,意图逃避法律责任不退还26万5千5百元给陈美彩。 7. 第二项的控罪起诉古文仪是她明知没有权出售元朗的物业,但虚假地向陈女士表示说她可以用110万将这个物业转买给陈美彩,以欺骗的手段意图永久性的剥夺陈美彩的财产。 8. 陈美彩以26万5千5百元合股的款项作为按金。以后陈女士在古文仪用各种手法意图欺骗她买入元朗的楼宇的期间,一共支付古文仪港币96万。 9. 第三项控罪是基于古文仪发出的三张支票。控方的案情说古文仪当时的银行户口里,并没有足够款项来支付这三张支票的款额及古文仪亦没有意图在到期时兑现支付这三张支票。 10. 在本案中,练暂委法官在区域法院聆讯这三项控罪后,最后的结论是接纳控方的证人,将古文仪定罪。练暂委法官裁定古文仪三项罪名全部成立。 11. 古文仪对练暂委法官的判决不服,所以她现在请求准许上诉。 12. 练暂委法官当时根据古文仪的证言及其它控方证据裁决古文仪三项罪名成立,每项入狱2年零3个月,同期执行。所以古文仪现正在服刑期2年零3个月。古文仪对刑期也不服,认为2年零3个月的刑期太长和太苛刻。所以古文仪申请准许上诉刑期。 13. 古文仪向本庭请求批准上诉时提出两点理由,但都很广泛。古文仪再次陈述她自己没有犯罪,而法官只是凭表面证供判她有罪。她更说练暂委法官失责,只是相信控方证人的证据,而对她的证据全不接纳。 14. 古文仪指出她曾要求她的代表律师传召某些证人作供。那些证人也是控方的证人。当控方不传召这些证人上庭作供的时候,古女士向本庭投诉说她的律师当时劝告她不需要传召这些证人作证。在该情况下,古文仪认为她的代表律师也犯错误。在法律上,对她极为不公平。 15. 关于2年零3个月的刑期,三项判罪的刑期同期执行,一共是2年零3个月,古女士亦认为刑期太重,希望本庭减刑。 16. 练暂委法官聆听控方传召五位证人作供。包括受害者陈美彩,她向法庭陈述她如何同意入股港币26万5千5百元,及对古文仪有怀疑时,她如何向古文仪追收26万5千5百元。她亦向法庭作供说出古文仪向她提议买元朗的物业。陈美彩接受古文仪的提议后,她请求丈夫,吕绍宁,一同和古文仪见面。于是吕先生,陈女士和古女士见过多次面。吕先生又和陈女士及一位泰丰地产公司的职员翁丽芳小姐一齐去元朗的楼宇,及去另一个附近的楼宇参观。经双方同意后,陈女士将她的26万5千5百元港元当作定金。其后因为古女士向陈女士提及她本人的经济问题,请求陈女士增加定金付款。在该情形之下,陈女士一共交给古女士港币96万元。 17. 其后,古女士向陈女士解释元朗楼宇的巿价高过110万。所以古女士要提高价钱,陈女士认为价钱太高,所以拒绝继续买卖。最后,经过多次追收,古女士终于写了三张支票。在该等事件发生时,除了陈女士丈夫,吕先生和翁丽芳小姐之外,还有地产公司的经理曾广强先生亦有份参予这宗买卖。控方亦传召物业的业主古文泰出庭左证。 18. 事实上古女士向陈女士说可以以110万卖出元朗的物业给陈女士时,古女士其实是没有业权的。控方又提供证据证明古女士的户口是没有足够的现款支付这三张支票的款额。同时控方亦提供其它证据来证实古女士其实是绝对不会兑现这三张支票的。 19. 在这样情形之下,控方的证据当然是相当有力。古女士在练暂委法官庭上选择作供。她的供词说:陈女士的所谓股份投资,其实是陈女士归还她拿了古女士的货物的货款。换句话来说,是陈女士归还应该付给古女士货物的款项。关于三张支票,古女士作供时指出:当时陈女士和丈夫带同一批人,对古女士恐吓,迫她签这三张支票。控方就是根据该三张支票控告古女士第三项控罪。 20. 在控辩双方的对证下,练暂委法官作出慎重的分析和处理案情及证据。练暂委法官对古女士的态度和证供是极为不满的。练暂委法官说:“在细心研究下,古女士所说的不单祇是前后矛盾,还胡乱说谎。一方面说自己不是时常在港,还把生意交给陈女士管理。另一方面,她又坚持说自己熟悉一切帐目,包括每日的生意额。”练暂委法官认为:“由于公司生意来往成千上万的款项,交易金额应该不会低,但古女士连一张文件也不能提堂作证,实属奇怪。” 21. 古女士向本法庭解释时指出其实她是有很多证据的。但由于时间问题,不能及时将所有的文件呈堂。但本庭相信律师通常是不会忘记预备证据的。在法庭纪录,亦未有显示当时古女士的律师代表曾向法庭请求将案件押后。 22. 练暂委法官在衡量控辩双方的证据及考虑到案情的逻辑及其它一切的情况和角度后,决定接纳控方五个证人的证据,并根据该等证据判决控方控诉古女士三项罪名都全部成立。 23. 古女士在本庭内提出不少于二十项的其它投诉。虽然这些投诉没有在她的书面请求书内列出,但是本庭亦费了不少时间来聆听古女士的多项投诉。当然古女士不熟识法律,对法理和事实的分析是没有经验。所以她各项的投诉都不是与本案的法理和事实相关。所以本法庭认为不需要对古女士提出的每一项投诉作出分析。 24. 练暂委法官的书面判词,本庭三位法官已经详细研究。根据各项证据,本庭认为练暂委法官的裁判是正确的。所以古女士请求申请上诉的申请被撤销。 25. 古女士又请求准许她上诉减刑。古女士提出陈女士已经收回96万,同时陈女士的律师费亦都已经付足了。但是她向本庭陈述说:在刑事审讯后,陈女士向古女士作出民事的控诉。在陈女士得直后,古女士曾经请求法庭暂缓执行归还陈女士胜诉款项。古女士同时请求法庭准许她上诉。现在古女士还针对民事案件的判决继续进行上诉。 26. 以该点显示,古女士不是自愿将该款项归还陈女士。在古女士的请求准许上诉书内,她仍然坚持自己没有犯罪。 27. 虽然受害人没有重大损失,但基于上述情况,陈女士在于刑事案件后所获归还的款项,不能作为古女士上诉减刑的理由之一。 28. 练法官在判刑理由书中指出,古女士是贪心和好赌。虽然她不是职业骗徒,考虑到她骗人的手法和犯案纪录,虽然所犯的案件和这次所犯的案没有大关连,但经衡量各事实和情况后,裁定古女士须入狱2年零3个月。该决定已包括考虑到古女士不是职业骗徒,所以将量刑起点由2年零6个月减至2年零3个月。 29. 本庭考虑各种情况和有关法理,认为练暂委法官的判刑并非太长,亦并非不适当,更未有抵触法理。根据上述理由,古女士请求上诉许可,要求减刑亦被撤销。结论就是古女士今天两项请求不服定罪和刑罚的上诉,都被撤销。维持原判。
申请人代表:古文仪自辩 律政署代表:副刑事检控专员麦礼诺和高级政府律师李绍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