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泉 诉 荃湾港安医院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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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陈金泉先生的一宗上诉案,本庭已经作出判决。陈先生不满本庭的判决,现在请求准许向终审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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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16/98 香港特别行政区 高等法院 上诉法庭 高院民事上诉 1998 年第 116 号 (原本案件编号: 高院民事诉讼 1998 年第 27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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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讯日期: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 宣判日期: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 ------------- 判 案 书 -------------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廖子明宣读判案书: 1. 就陈金泉先生的一宗上诉案,本庭已经作出判决。陈先生不满本庭的判决,现在请求准许向终审庭上诉。 2. 在法律上,一个诉讼人要取得准许向终审庭上诉是要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民事上诉第二十二条例内列出的条件向本庭请求准许,即陈先生的所谓“通行纸”。 3. 今天陈先生在本庭的陈词绝对没有符合《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二十二条例内所规定的任何一项条件。所以,本庭不需要再劳烦陈鸿兴大律师。本庭认为陈金泉先生向本庭的陈词完全没有提出可以符合第二十二项内需要的条件。所以,陈金泉先生的请求被拒绝。
原告人(上诉人): 陈金泉自辩 被告人(答辩人):由麦坚时律师行陈鸿兴大律师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