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丽霞 诉 房屋署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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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为政府部门对认为属于胡丽霞女士的非法建筑物作出异议,同时胡女士亦觉得房屋署、房屋署寮屋管制组及其它她接触过的政府部门对她不能作出适当和公平处理,又因为她没有律师代表,所以胡女士对自己的际遇特别觉得恼苦。

Case No.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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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79/98

香港特别行政区

高等法院

上诉法庭

高院民事上诉 1998 年第 179 号

(原本案件编号: 高院行政申诉 1998 年第 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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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丽霞

申请人
(上诉人)

房屋署

第一答辩人
(第一答辩人)

地政署

第二答辩人
(第二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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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陈兆恺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廖子明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彭键基

聆讯日期 :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宣判日期 :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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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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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廖子明宣读判案书:

1. 因为政府部门对认为属于胡丽霞女士的非法建筑物作出异议,同时胡女士亦觉得房屋署、房屋署寮屋管制组及其它她接触过的政府部门对她不能作出适当和公平处理,又因为她没有律师代表,所以胡女士对自己的际遇特别觉得恼苦。

2. 胡女士向王式英法官请求许可,准许她向法庭作出司法复核,来推翻有关房屋署的两个决定。胡女士请求的时间过了五、六年,当然是极之长。王式英法官亦认为胡女士在她请求许可作出司法复核的时候,没有提出任何「潜在可争论点」1,所以拒绝发出许可,胡女士因此不能向法庭作出投诉,进行司法复核。

3. 胡女士不接受王式英法官裁决,向本庭(当时是由本席和王见秋及彭键基两位法官组成)提出上诉。于聆讯中,胡女士列出她认为历年来曾受的委屈,希望法庭还她一个「公道」,把她的案件作出适当的处理。

4. 当天本庭听过胡女士的陈词后,再小心及详细地研究她的申请,呈递的文件、各项的事实和拗撬,本庭依据法理和规则拒绝准许胡女士在事发五、六年后,才申请「许可」以进行司法复核。同时,本庭亦认为王式英法官判决胡女士的申请没有「潜在可争论点」(1)可进行司法复核是正确的。就这些理由,本庭撤销胡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5. 今天胡女士亦没有律师代表。她仍然觉得极委屈和曾受到非常不公平的待遇。因为没有法律知识及没有法律界人士的协助,她的感想是可以明白的。但本庭今天唯一考虑是必须以《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22条民事上诉条例为依据。第22条列出如下:

22. 民事上诉

(1)  在以下情况下,可就任何民事讼案或事项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a) 如上诉是就上诉法院的最终判决提出,而上诉争议的事项所涉及的款额或价值达$1,000,000或以上,或上诉是直接或间接涉及对财产的申索或有关财产的问题,或直接或间接涉及民事权利,而所涉及的款额或价值达$1,000,000或以上,则终审法院须视提出该上诉为一项当然权利而受理该上诉;及

(b) 如该上诉是就上诉法院的其它判决提出,不论是最终判决或非正审判决,而上诉法院或终审法院(视属何情况而定)认为上诉所涉及的问题具有重大广泛的或关乎公众的重要性,或因其它理由,以致应交由终审法院裁决,则上诉法院或终审法院须酌情决定终审法院是否受理该上诉。

(2)  总督会同行政局可在宪报刊登命令,修订第(1)款以更改其内所指明的款额。"

简单来说:除非胡女士能够说服本庭她所争拗建筑物的价值和因为拗撬而引致的损失达到一百万或一百万以上,或除非胡女士可以向本庭提出她的拗撬点所涉及的问题是具有重大、广泛或公众重要性,或因其它理由,本庭不可运用酌情权给予她「许可」上诉终审法院。今天所涉及的法理并不复杂。在这两点上,陈首席法官已经不厌其详地向胡女士作出多次解释。

6. 胡女士只是向本庭声称她曾受到不公平待遇和得不到适当的裁决。但是这些裁决并非是涉及问题具有重大、广泛或公众重要性或构成「其它理由」以可说服本庭批准胡女士向终审法院进行上诉。

7. 关于涉及的款额或损失的程度,枢密院在施兰尼(译音)2)案中的判词曾作出决定:一个上诉人在相同法例里申请「许可」向枢密院作出上诉,必须要证实他所拗撬的物业或事实或问题涉及价值或损失极有可能性或差不多绝对肯定是达到一百万元或一百万元以上。所以,申请人要提供资料来说服本庭一百万元的数目是极有可能性,或几乎绝对肯定的。如果胡女士不能向本庭提出这样的资料,本庭便不可以依法颁下「许可」批准胡女士有权向终审法院进行上诉。

8. 基于上述理由和法理,本庭虽然很同情胡女士的遭遇和她现时的困境,但是法律不容许本庭就胡女士的申请颁发「许可」。因此,本庭必须撤销胡女士今天的申请。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陈兆恺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
法官廖子明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法官彭键基

申请人(上诉人): 胡丽霞自辩

第一答辩人(第一答辩人): } 律政署政府律师黄锦卿代表
第二答辩人(第二答辩人): }

(1) Potential arguability.

(2) Alceo Zuliani v. Veira, [1994] 1 WLR 1149 at p. 115 1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