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雪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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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兩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第一控罪罪名成立,而第二原控罪罪名不成立,但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330/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Sep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30/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330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3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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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鄧雪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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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6年9月7日

判案日期 :  2006年9月7日

判案書日期 : 2006年10月2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兩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第一控罪罪名成立,而第二原控罪罪名不成立,但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上訴聆訊時,本席已裁定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現時本席提供裁決的理由。

控方案情

3.上訴人是一名牙科治療師,她和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在同一所學童牙科保健診所工作。在案發當日,控方第一證人發現上訴人還未照料一名分派了給她的牙科保健學童,於是向控方第二證人報告,稍後,兩人一起前往上訴人辦公的診室。

4.當到達上訴人辦公的診室時,控方第一證人看見上訴人在一些公文紙上書寫,因此她懷疑上訴人不當地處理病人的資料,她要求上訴人交出正在書寫的紙張。經過一段時間的對峙之後,上訴人一共交出了3–4張紙給控方第一證人,但不久又突然搶回及撕破了這些紙張。控方第二證人走出診室,吩咐其他員工報警。之後,控方第二證人返回控方第一證人附近,而上訴人則站在控方第一證人面前,三人僵持著。大約過了一分鐘,上訴人要求上廁所,而控方第二證人要求她將袋中物品放在枱面上或放入一個袋中,上訴人沒有回應。突然間,上訴人以手推控方第一證人的腹部,令她向後跌倒,上訴人亦用手揮向控方第二證人,打中她的手,然後上訴人向洗手間方向走去。警方到達現場後,兩名控方證人被送院檢查。經檢查後,驗出控方第一證人的背部下方有觸痛,右手有瘀傷;控方第二證人的雙手都有擦傷。

辯方案情

5.上訴人在審訊時選擇作證,她指出她在案發當日因感覺腸胃不適,便到茶水房吃止痛藥。不久,控方第一證人來到告訴她有學童需要她照料,她立刻返回診室,查看電腦,發現還未輪到自己照料學童,上訴人見有剩餘時間,取了一張覆診通知書,在背面寫上一些私人事項備忘。控方第一證人來到後,要求她交出她所寫的紙張,上訴人認為是私人事項,所以把紙張摺好,放進袋裏,並向控方證人解釋,她所寫的字句和工作無關。其後,因應控方第二證人再次的要求,上訴人將袋裏的紙張交給控方第一證人。當控方第一證人拿着那些通知書時,她伸手搶回,並表示要立刻上廁所,但兩名控方證人站在門前擋著去路,並告訴上訴人在上廁所前,要將袋裏物品放下。跟着,控方第二證人吩咐員工報警。

6.上訴人解釋因為她急需上廁所,但控方第二證人堅持要她先取出袋中的物品,但當上訴人嘗試從二人中間攝身而出時,控方第二證人從後捉著她的手,上訴人感覺很痛,叫了一聲,控方第二證人便放開了她,上訴人便衝往廁所,上訴人承認其間可能碰上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身體,但是,她不知道她有沒有因此跌倒。

裁判法官裁決

7.裁判法官在分析和考慮各證人的證供後,接納兩名事主的證詞主要部分是事實。裁判法官亦同時清楚地指出兩名事主的證詞是有不一致的地方,但是,裁判法官考慮後,認為這不影響證人的誠信和證詞的可靠性。裁判法官亦有考慮及分析上訴人的證供,但最終不相信上訴人的證詞。而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在庭上的供詞是不誠實的。裁判法官裁定當時上訴人有意向控方第一證人動手,而並非意外,因此,判上訴人干犯第一控罪。至於第二控罪,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二證人的傷勢不足以支持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但上訴人的行為,構成襲擊,所以,普通襲擊交替控罪罪名成立。

8.上訴人在審訊時,有聘請大律師代表她,但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

上訴理由

9.上訴人最主要是投訴兩位控方證人的證供有分歧,因此,裁判法官不應該信納她們的證供。上訴人認為最主要分別是控方第一證人說上訴人是走到她面前,以雙手推她,而控方第二證人則說上訴人站在控方第一證人面前,不用移動,便可出手推控方第一證人。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7頁(上訴宗卷第17頁)亦有考慮過這分歧,但裁判法官認為因“發生的事如電光火石,兩人間的描述出現如此出入,也不足為奇。”上訴人亦投訴控方第一證人庭上的證供與她的證人陳述書有不符的地方。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亦一一敍述了,而最後,裁判法官認為那不影響證人的可信性。

10.本席亦留意在上訴宗卷第37-40頁,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亦作出了一個很詳盡的結案陳詞,因此,上訴人所投訴的證人證供上的分歧,裁判法官亦很清楚了解和作出分析。

11.本席認為上訴人的定罪,是有足夠的證供支持,而並沒有不穩妥之處。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侯偉泉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