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恭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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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庭被票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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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43/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343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5年第2475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6年10月13日 判案日期 : 2006年10月1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庭被票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案件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控方案情來自一位警員的證供,他在案發當日穿着制服當值,他駕駛一輛警察電單車沿著干諾道中西行,當駛至案發現場時,他看見在他前方相距約10米,有一輛的士以時速約25公里行駛,同時,有一輛巴士在該輛的士左側,即在右2綫上,與的士以相同的時速行駛。證人看見當的士駛近該輛巴士的車頭時,突然加速至約30公里,並在超前該輛巴士的車頭約兩輛的士車身的距離時,轉切入右2綫,巴士緊急煞掣、並發出「brake聲」、亦響長「安」。期間,證人留意到,的士左車尾與巴士的右車頭之間相隔最近只僅2米,巴士已差不多煞停;然而,的士卻沒有減速,只是依舊切綫及駛至其左前方的落客區。證人指出如果該輛巴士當時沒有減速,那兩車將會發生碰撞。在這個情況下,證人便亮起警察電單車的燈號,跟着駛前將該輛的士截停,當時駕駛該輛的士是上訴人。 3.控方證人截停上訴人所駕駛的的士時,向上訴人提出他較早前目睹的事情,上訴人當時向證人指稱他是「一時心急,而平時是很小心揸車,俾他一次機會」。稍後,證人告知上訴人他會被票控不小心駕駛。 4.在控方結案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指他當時沿著干諾道中西行,在他的左側行車綫上有一輛巴士,差不多與他的車輛平排行駛,當駛至證物P-1號所示的影子綫對開的干諾道中西行綫時,上訴人指稱他已打了左邊指揮燈,而該巴士司機便立刻響「安」,警告他不要切綫,所以上訴人沒有即時切綫,只是駛至辯方證物D-1草圖副本上用紅筆劃下的長方型對開的路面時,才切入右2綫。在他切綫前,他察看過並沒有阻礙其他車輛,才作出切綫。上訴人作供後,裁判法官作出證供上的分析。本案是各執一詞的案件,裁判法官小心地分析各人的口供後,他接納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法官在考慮上訴人的證供時,認為上訴人是不可靠及不誠實的,最終判處上訴人罪名成立。 5.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在上訴聆訊的第一天,他投訴當他上庭接受審訊時,裁判法官不准許他的兩名朋友在庭上旁聽,如有此情況,裁判法官當然有出錯,所以,本席押後了當天上訴,索取法庭謄本,而代表答辯人的何大律師亦協助作出調查。今天,本席已有何大律師的調查結果及法庭謄本,很明顯,裁判法官完全沒有禁止上訴人的兩名朋友在庭內旁聽,謄本上記錄裁判法官只是跟上訴人及其他當天到法庭接受審訊的人士說,他們可以毋需在法庭等候,因當時法庭要處理另外一宗案件,並告知他們在當日下午再回法庭接受審訊。很明顯,上訴人當時是誤解了裁判法官的說話。 6.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亦投訴控方證人說謊,而當時控方證人在庭上指出他看見的士切綫時,巴士和的士的距離有7米,上訴人指出在控方證物P-2其實是沒有7米之多。事實上證物P-2並不是一幅正式有尺寸的比例圖,本席亦留意到P-2只是指出的士切綫的情況,本席認為這並不支持上訴人所說的情況,至於上訴人所提及證人在庭上指出他見到上述情況後,在大概3秒鐘內便截停了上訴人的的士;上訴人指出這是沒有理由,因為當時證人要觀看有沒有其他車輛,而上前截停上訴人的的士,證人要打燈等。明顯地,當時證人不是看着手錶辦事,而這不過是一個估計;上訴人亦投訴裁判法官在審訊時阻撓他盤問這位控方證人。何大律師根據謄本指出裁判法官只是多次想明白上訴人當時想問的問題,並不是阻撓他。何大律師亦指出在上訴人差不多盤問完畢時,裁判法官亦再次跟上訴人說他是可以繼續問問題的,如果他再沒有問題,他可以坐下。所以,裁判法官當時並沒有阻撓上訴人問問題,至於上訴人認為他自己沒有表達到他想問的問題,本席在謄本亦看出這並不是裁判法官出錯的地方,而只不過是上訴人自己表達方式未能達到他所想的程度。 7.本席參閱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指出她分析證人口供後而達到事實的裁斷,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這情況下完全沒有出錯。上訴人要求本席將案件發還裁判法院重審,在這方面,本席認為並毋需要,因裁判法官已適當地考慮了在她面前的全部證供及證據,而作出事實的裁斷,本席看不出裁判法官在法律上、或事實上有任何錯誤,本席認為本案在定罪方面並沒有不穩妥的地方,亦沒有對上訴人不公平。 8.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何眉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