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顏維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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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盜竊罪,裁判法官聽取了求情後,判處上訴人入獄六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811/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Oct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811/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811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26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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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顏維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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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6年10月12日

判案日期 :  2006年10月1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盜竊罪,裁判法官聽取了求情後,判處上訴人入獄六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本案屬於一般的店鋪盜竊案件。上訴人在案發地點盜竊店舖的財物總值只是64元。在審訊時,上訴人由當值律師代表。本席參閱了上訴謄本,當時那位當值律師代表上訴人作了一個詳盡的求情陳詞,其中透露上訴人現年52歲,當時上訴人身上雖有現金超過一萬元,但因貪心而干犯了本案。

3.上訴人有15次定罪記錄,有5次與本案同類形。本席參閱上訴人的刑事紀錄,得知上訴人最後的刑事定罪是在2003年,因打劫被判入獄4年。在求情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亦透露因上訴人剛出獄,申請了公屋,若被判入獄,他便不能入住公屋。

4.代表上訴人的律師當時已向裁判法官詳盡地交待了上訴人的背景,裁判法官在考慮適當的刑罰時,認為上訴人過往所判的刑罰並沒有對他有阻嚇作用,因每次判刑後,上訴人仍繼續犯案。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考慮了適當的案例後,認為量刑起點應提高,從而作出一個有效的阻嚇性。因此,裁判法官採納了12個月的監禁為量刑起點,因上訴人當時承認控罪而扣除了1/3刑罰,最終判處上訴人入獄8個月。但在判刑後,裁判法官認為12個月的量刑起點稍為高了一些,因此,在同日裁判法官覆核自己的判刑,採納了9個月的量刑起點,判處上訴人入獄6個月。

5.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最主要是投訴當時代表他的律師失職。本席已向上訴人指出他可以向有關機構投訴。而今天,本席只是聽取關於他刑罰方面的上訴。

6.上訴人用了很多時間強調他當時是無心犯上本案,本席參閱上訴謄本,當求情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在庭上指出案發時上訴人是因貪心而干犯這個罪行,而當時上訴人並沒有作出任何反對。很明顯,當時上訴人是同意這方面的陳詞。

7.再者,上訴人希望本席聽取他在定罪方面的問題,因他強調他當時是無心干犯這個罪行。本席已向上訴人解釋,今次的上訴是關於他刑罰方面,他沒有提出定罪的上訴,因此,本席只會考慮上訴人在本案的刑罰是否明顯過重,或是不公平。

8.本席剛才亦提及裁判法官在他判刑後,作出了一個覆核,將刑罰減至6個月。本席認為裁判法官的做法是適當的,6個月的刑罰是完全沒有明顯過重、或不當的現象,所以,本席裁定上訴無效,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景黃景賢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