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冼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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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在兩宗案件被裁定非法販運毒品罪名成立,每罪被判入獄4年,其中一年分期執行,申請人需服刑共5年。申請人不服判刑,故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減刑。

Case No.CACC 501/200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3 Aug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501/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3年第501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3年第825號)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冼旭華  

CACC 502/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3年第502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3年第886號)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冼旭華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

聆訊日期: 2006年8月23日

判案日期: 2006年8月23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06年9月1日

判案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申請人在兩宗案件被裁定非法販運毒品罪名成立,每罪被判入獄4年,其中一年分期執行,申請人需服刑共5年。申請人不服判刑,故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減刑。

2.2004年4月21日,上訴法庭法官張澤駁回申請人的申請。申請人仍不服,在2006年7月重新提出其申請。申請人的申請已嚴重逾期。

3.兩宗案件分別發生在2003年6月15日(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3年第886宗)和2003年7月13日(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3年第825宗)。

4.在該兩宗案件,申請人分別非法販運11.67克和14.48克的海洛英毒品。第二宗案件是申請人在第一宗案件保釋期間干犯。申請人有多次案底,大部份和毒品有關。

5.以涉案毒品的分量而言,根據劉德明案,量刑基準為5至8年。申請人在保釋期間干犯同類案件屬加重刑責因素。申請人被判的總刑期5年,已屬極為輕判。原審法官輕判的原因已包括申請人在非公開聆訊時向本庭強調的事項。

6.本庭已詳細考慮過申請人提出的各項減刑理由,包括在非公開聆訊時申請人強調的事項。

7.本庭認為有關判刑適當,絕無再扣減餘地。

8.本庭拒絕申請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梁卓然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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