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業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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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歐業基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阮偉明席前承認串謀詐騙罪後被判入獄2年8個月。阮法官下令刑期和申請人因另一同類罪行在DCCC 584/2004案被判的3年3個月刑期分期執行。申請人認為刑期過重,要求本庭批准他就判刑上訴。申請人指兩案的刑期應部份同期執行,而控方將兩案分開處理亦對他不公平。申請人亦指有其他同類案件的判刑較他的判刑為輕。他表示對事件感到後悔和內疚。

Cites 1 case

Case No.CACC 87/200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8 Aug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87/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6年第87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5年第528,第664和第904號)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歐業基
(AU YIP KEI)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  2006年8月18日

判案書日期:   2006年8月18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歐業基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阮偉明席前承認串謀詐騙罪後被判入獄2年8個月。阮法官下令刑期和申請人因另一同類罪行在DCCC 584/2004案被判的3年3個月刑期分期執行。申請人認為刑期過重,要求本庭批准他就判刑上訴。申請人指兩案的刑期應部份同期執行,而控方將兩案分開處理亦對他不公平。申請人亦指有其他同類案件的判刑較他的判刑為輕。他表示對事件感到後悔和內疚。

2.案情顯示2002年11月11日,申請人和同謀開設一間公司,目的是騙取無辜求職者的金錢。2003年3月至2004年3月期間,他們先以公司名義僱用大批受害人,然後誘使他們從一些深圳公司購買貨物,訛稱貨物能以極高利潤轉售,該些深圳公司亦明顯是騙局的一部份。

3.當受害人資產被騙光後,公司則以種種理由解僱她們。

4.涉案受害人共19人,其中多名受僱低層的工作崗位,是社會上較弱勢的社群。而直接受申請人詐騙的4名受害人所蒙受的損失由近10萬元至多過100萬元。

5.案情顯示,上述騙局是經過精心策劃,涉及多間香港和深圳公司。騙徒利用受害人的無知及希望不費力而能賺取利潤的心態,騙取她們巨額金錢。

6.申請人積極參與詐騙。他扮演香港公司的主管,並說服上述4名受害人支付巨額金錢,參與虛構的買賣。

7.申請人干犯的罪行極為嚴重,他和同謀利用受害人的無知及貪婪,騙取她們巨額金錢。很多時,受害人被騙的金錢是她們一生積蓄,而受害人的損失亦不會獲任何賠償。申請人表示對受害人的遭遇感到後悔及內疚只不過是假悲傷。事後,他完全沒有採取任何行動補償受害人的損失。

8.事件顯示申請人在2003年1月22日因DCCC 584/2004案件被警方拘捕後,仍然在2003年3月至2004年3月繼續本案詐騙罪行,視法律為無物(見上訴庭在HKSAR v 蔡樹和其他人CACC 461/2003案對上述罪行的評論)。原審法官下令兩宗案件的刑期分期執行,絕對正確。即使兩宗案件一起處理,結果亦應相同。

9.申請人的2年8個月判刑不但並非明顯過重,更屬極為輕判。本庭更認為申請人的申請,全無論據支持,實屬浪費法庭時間。假若申請人被判的刑期不是和DCCC 584/2004案的刑期分期執行,達至近6年的總刑期,本庭必會加刑。本庭拒絕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謝家樹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