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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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兩項控罪,分別是第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第二項是刑事恐嚇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而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920/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Oct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920/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92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6年第368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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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6年10月13日

判案日期 : 2006年10月1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兩項控罪,分別是第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第二項是刑事恐嚇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而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審訊時,控方傳召了4名兒童。4名兒童是姐妹和弟弟的關係。他們在案發一個多月前由內地來到香港和他們的父母團聚。案發的單位有10個出租的房間,有共用的洗手間和廚房。小童的父母居住在3號房,小童住在10號房,而上訴人則居住在8號房。

3.案發當日早上10時許,三姐妹,即控方第二至第四證人當時在廚房煮食。她們的證供指,上訴人突然在廚房外出現,全身赤裸,內褲拉低至腳眼位置。上訴人把弄他的陽具,對她們幾姐妹說:“睇嘢啦,大陸妹。”二家姐當時高聲呼喚她的弟弟出來(即控方第一證人),因為控方第一證人當時在房內。上訴人隨即進入洗手間,當弟弟回房後不久,上訴人由洗手間走出來,依然全身赤裸,繼續把弄他的陽具。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又聽到他的姐姐大叫,他再次踏出房間,見到上訴人又折回洗手間。後來控方第一證人陪伴他的姐姐煮食之後,一起返回房間內觀看電視節目。在這期間,上訴人在他們的房間外高叫一些下流的說話,本席在這裏就不再叙述出來。

4.直至午間1時多,當上訴人離開單位時,單位內的電源突然被關掉。控方第一證人知道上訴人已離開單位,將大門鎖上,才再將電源開啟。數分鐘後,上訴人想再返回單位,不得要領,因為大門已被鎖上,當時上訴人非常憤怒。控方第一證人致電給他的父親(即控方第五證人),當父親回家,控方第一證人才開啟大門。當時控方第一證人的父親和上訴人發生爭拗。在爭拗期間,上訴人大聲講了這番說話:“殺咗你嗰仔,等你冇仔送終!”。隨後,上訴人衝向廚房的方向,父親見到這個情況,上前將上訴人攔住,雙方發生糾纏。其後,控方第一證人報警。不久,警員到達現場並拘捕了上訴人。

5.以上簡略地講出了控方的證據。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證。他叙述出他的版本,他說在案發前曾與控方第五證人發生衝突;事緣是居住在9號房的一對夫婦的子女,常常大力關門,引致上訴人不滿。當上訴人和這對夫婦爭拗時,控方第五證人突然加入,還出言恐嚇要毆打他,上訴人感到害怕,需要立刻返回房間躲避。

6.上訴人承認曾經有叫過控方第二至第四證人為大陸妹。他說,案發當日天氣炎熱,他起床後,赤裸上身,下身穿了一條黑短褲,到洗手間去。由於他的大腿「生癬」,所以十分痕癢,在他步向洗手間途中,試過拿高短褲褲管搔癢。當他看見廚房內有3名女童在煮食時,立即放下褲管。如厠後,他便返回自己的房間。他否認見過控方第一證人,亦否認曾經脫下內褲和有對幾位女童講過任何說話。

7.上訴人稱,在下午2時左右,他便離開這個單位後,發現自己忘記帶香煙,想返回單位內拿取香煙,但發現大門竟然被鎖上。於是他扣門,但單位內的人拒絕開門。他非常憤怒,他曾經有說過,若果他們不開門,當他們的父親回家時,他會叫他們的父親打死他們,但是孩子們仍然拒絕開門,直至控方第五證人回來時,控方第一證人才開門。

8.上訴人說,開門後,他入房內拿取香煙。當他打算離開時,被控方第五證人阻止,控方第五證人質問他為何要駡他的兒子。跟著雙方用粗言穢語對罵。控方第五證人突然舉起手和有所動作。上訴人說,他立即轉身走避,但仍被控方第五證人捉住他的背部及箍著頸,直至警員到來,對方才鬆手。上訴人否認曾經恐嚇過控方第五證人。

9.從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中,看得出裁判法官非常小心及仔細地分析了各證人的口供。而裁判法官亦正確地在考慮上訴人的口供時,提醒自己上訴人並無刑事紀錄。因此,裁判法官在考慮上訴人的證供時,已經有適當地提醒自己他需要緊記的事項。

10.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證供是不合情理和難以令人置信。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二十五段講出為何他作出這個裁定。本席在這裏無須再叙述出來,因為裁判法官已經說得很清楚。最終,裁判法官接納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證人,接納他們的證供為事實,而判上訴人入罪。

11.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但在裁判法院審訊時,上訴人是有律師代表的。上訴人唯一的上訴理由是他沒有干犯以上的兩項罪行,他是無辜的,及要求警方再次調查這宗案件。

12.對於要求警方再次調查這宗案件,其實不可以構成一個上訴理由。上訴人唯一的上訴理由是他沒有做過,他是無辜的。在這方面,他在裁判法院給口供時已經講過。裁判法官亦知道上訴人的辯護理由,但是最終裁判法官還是不相信他。

13.事實上,裁判法官是有充足的理由支持這個定罪。本席在閱讀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和口頭裁斷謄本後,認為裁判法官是完全沒有出錯。這個定罪並沒有不穩妥的地方。

14.本席認為本法庭沒有理由去干預裁判法官這個定罪。因此,這個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 由律政司何眉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