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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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罪名成立:(1)「禁區上客」,處罰款500元;(2)「沒有依警員指示停車」,處罰款1,000元;(3)「衝紅燈」,處入獄2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衝紅燈」的判刑提出上訴。(就同罪定罪的上訴在庭上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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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510/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510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251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 2006年9月28日 裁決日期 : 2006年9月2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罪名成立:(1)「禁區上客」,處罰款500元;(2)「沒有依警員指示停車」,處罰款1,000元;(3)「衝紅燈」,處入獄2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衝紅燈」的判刑提出上訴。(就同罪定罪的上訴在庭上撤回。) 2.「衝紅燈」的控罪指上訴人:
以上的罪行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18 條及61(1)條。 3.控方的說法主要來自一名女警。裁判官把她的證供撮要如下:
4.再下面是裁判官的書面判刑理由:
5.反之,上訴方指(一) 本案實無證據顯示上訴人的行為曾對當時的交通做成危險;(二) 裁判官不應以上訴人的動機來加重刑罰;(三) 有關罪行的最高刑罰為3 個月,2 個月的刑期在本案實為過重。 6.本席認為,裁判官頒下的刑罰,的確過重。 7.根據女警的證供,事發時為凌晨2 時14 分,現塲的交通疏落,而她亦未提到上訴人的行為有對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影響。 8.上訴人的確為逃避追截而衝燈。但類似的罪行如「拒捕」等也未必一定要處以即時監禁的刑罰。這點裁判官似乎未有足夠注意。 9.上訴人的上訴得直,「衝紅燈」一罪改判罰款3,000元,在一個月內繳付。
控方 :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林德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由法律援助署委託卓黃紀律師行轉聘陳銚明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