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孔令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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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勒索」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23(1)及(3) 條,處入獄21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與判刑同時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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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13/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613號 (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2535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6年9月28日 裁判日期:2006年9月2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6年10月27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勒索」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23(1)及(3) 條,處入獄21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與判刑同時提出上訴。 控罪 2.控罪指上訴人:
針對定罪的上訴 3.控方在本案一共傳召了三名證人:證人(1),“X”女士;證人(2),“X”女士的弟弟;和證人(3),警員 52821。至於控方的說法,根據裁判官的判詞可大致撮要如下。 4.案發當天,上訴人與三名男子到證人(1)工作之快餐店,要求證人(1)跟他們到店外談話,理由是證人(1)在上訴人背後說他壞話。這事其實可追溯至06 年2 月,上訴人到證人(1)的快餐店光顧,因小故與證人(1)的同事爭執,證人(1)因上前了解而被反指多管閒事。無論如何,上訴人一邊指責證人(1),一邊與一起到來的男子將店內的食物推倒地上,並逼令證人(1)到店外談話,否則表明會令快餐店做不成生意。 5.證人(1)見狀,乃致電向證人(2)求助,不過亦無奈地被帶到對面馬路的街市大樓外。在那,上訴人指他有三十名兄弟已同武器到來跟證人(1)討公道。證人(1)道歉,但也不被接受。反之,上訴人要求證人(1)給他一個紅封包,價錢由證人(1)自行提出,以作多管閒事的教訓。期間,與上訴人一起到來的男子亦恫嚇要使證人(1)消失,又指她不要妄想離開,否則會被斬成數塊。證人(1)受驚而哭,他們還再威脅要斬她。 6.就在證人(1)不知如何是好之際,證人(2)到來,在向證人(1)了解過情況後跟上訴人傾談如何解決事件。至此,上訴人仍然指他到來是為取回公道,並強調他的兄弟已帶備利器而來,所以必須拿到紅封包,而且還拒絕了證人(2)2,000元的建議,堅持要取得4,000元。期間,他更說過買利器也得用上250元一把。無論如何,雙方正就付款安排傾談時,控方證人(1)、(2)的僱主帶同警員到來,其餘的三名男子則已離開現場。結果,上訴人被警方調查後為證人(3)所拘捕。 7.反之,上訴人作供指自己乃獨自一人到證人(1)的快餐店理論,而且沒有在快餐店搗亂。證人(1)是自願跟他到店外的,其後證人(2)出現及建議給上訴人1,000元作茶錢。上訴人指自己只曾責駡證人(1),從沒恐嚇對方,更沒有要求對方給他金錢。上訴人指事件真相可能是證人(1)欲將事情弄大而指上訴人在她店舖搗亂。 8.結果,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他在判詞中表示:
9.至於本上訴,上訴人提出的理由有五個,分別為:
10.非常明顯,以上都不是有效的上訴理由,原因主要是它們都帶有臆測性,又或在庭審時當提出。至於同伙的問題,這就連上訴人自己都承認,根據控方的證供,其餘的男子在警察到來前已離開。 11.針對定罪的上訴駁回。 針對判刑的上訴 12.下面是裁判官就刑期方面的說明:
13.反之,上訴人認為自己的刑期過重。 14.本席認為,有關的刑期的確過重。尤其是裁判官以上訴人的背景為量刑的考慮,本席認為是原則犯錯。 15.上訴人的上訴得直,改判18 個月監禁。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林德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