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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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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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86/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586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81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6年10月13日 判案日期:2006年10月1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這宗案件案情十分簡單,最主要的證供來自控方第一證人,他是百佳超級市場的店務經理。在案發當日,控方第一證人穿著制服工作,他留意上訴人在貨架上取了3支X角度彈性牙刷,放到外衣的內袋裏面,然後去到鮮奶水果貨架看了一會,拿了一束香蕉及數盒朱古力奶,在收銀機前只付了香蕉及朱古力奶的貨價便離去。稍後,控方第一證人截停了上訴人,問他是否有物品未付款,上訴人沒作答,只是出示一張收條,但收條上沒有牙刷的付款紀錄。稍後,控方第一證人把上訴人帶到寫字樓,在他的外衣內袋掏出了數支牙刷,上訴人說忘了付款。 3.控方第一證人聽到上訴人向到場調查的警員(即控方第二證人)說他一時忘了付款。控方第二證人作供時指出在警戒上訴人後,上訴人要求控方第二證人給他一次機會,上訴人承認看到那些美觀的牙刷,貪得意一時貪心偷來自用。 4.當控方證人作供之後,上訴人選擇作供。裁判法官亦得知上訴人是沒有犯罪記錄。上訴人指出他當時的精神狀況欠佳,拿取了牙刷後一時忘了付款。因為他到超級市場之前,他是服了藥,上訴人透露他現年54歲,因為他身患脂肪肝及前列腺毛病,所以要定時服藥,他當時負責家居事務,因為他的太太要出外工作。 5.當日的下午4時許,他在家中服藥後,覺得有點睡意。他根據醫生的指示,服藥後須留家1至2小時,切勿駕駛。 6.在下午5時許,他發覺家中沒有香蕉,而他的女兒每天要吃兩隻香蕉,他又要於下午7時做飯,所以在這情況下,雖藥力未退,他仍勉強到超級市場為女兒買香蕉。上訴人稱當時他有香蕉在手,又有3盒朱古力奶和牙刷。其間牙刷從手上跌在地上,他拾起來放入衣袋,離開超級市場時,忘記了付牙刷的錢,他沒有承認過盜竊。 7.裁判法官考慮分析證據時,亦留意到控方第一證人和第二證人,有關上訴人的口頭回應內容有不一致的地方。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5段有以下的說法:
8.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真確可靠,最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9.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是有陳大律師代表,陳大律師投訴指當時裁判法官聽到控方第一證人清楚地說出,上訴人向警員稱他忘記付款,而在這情況下,和控方第二證人的供詞是不一致的。裁判法官沒有適當地處理,因此在這情況下,是沒有證據可以支持裁判法官的裁決,即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是不可靠。因此,這疑點應該歸於上訴人,裁判法官不應該在這情況下定上訴人的罪。 10.本席在上次的聆訊時頒令索取兩位控方證人的證供謄本。在兩位證人的謄本內看出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他的確說得很清楚當時在辦公室內,上訴人和控方第二證人亦在同一房間,當時他很清楚聽到上訴人對第二控方證人說他是忘記了付錢。當辯方律師盤問究竟他聽不聽到上訴人提及過他是服過藥,這位證人說他忘記了,也不清楚這件事情。這位證人被盤問之後,主控官完全沒有就這一點在覆問時讓證人解釋清楚。跟著便傳召控方第二證人,該證人敍述他到達現場後,上訴人說過的那一番話,即他承認當時是貪心而沒有付款。很明顯在這一方面,兩位控方證人有重要的分歧,而這分歧是影響到上訴人的辯護理由,因為上訴人的辯護理由指他當時是忘記付款,不是有不誠實的想法。 11.在這一方面,剛才本席已經讀出了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第15段解釋為何他不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但本席認為理由還是不足夠。控方第一證人在盤問時已說得很清楚,當時是聽到上訴人說他是忘記付款,若然當時主控官是認為這位證人的證供有問題,他應該在覆問時詢問清楚當時在房內的情況,例如有否影響證人當時所聽到的說話或證人的注意力是否不在上訴人的身上等等,但主控官完全沒有就這問題作出任何的澄清。本席參照兩位證人證供的謄本和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後,同意陳大律師的陳詞稱這定罪是不穩妥,因為這案件存有疑點,而疑點利益應該歸於上訴人。在這情況下,本席裁定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被撤銷,上訴人的罰款退還給他。答辯人須支付上訴人在原訟法庭上訴的訟費,假如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協議,則需由法院評定訟費。
答辯人:由律政司何眉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葉謝鄧律師行轉聘陳忠豪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