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文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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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認為就算在同一宗案件的其他犯人被判的刑期較申請人為短並不表示申請人被判的刑期是不適當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啟安判第二告被人入教導所是基於第二被告人的年紀較申請人小。
Case No.CACC 305/200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7 Oct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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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305/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期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 2006 年第 305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06 年第 93 號)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聆訊日期:2006 年 10 月 27 日 判決日期: 2006 年 10 月 27 日 判決書 1.本席認為就算在同一宗案件的其他犯人被判的刑期較申請人為短並不表示申請人被判的刑期是不適當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啟安判第二告被人入教導所是基於第二被告人的年紀較申請人小。 2.申請人在犯案時曾向兩名受害人使用武力及在干犯本案前已有多項刑事記錄。 3.本席認為郭法官採用48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是適當的,而整體刑期亦沒有過重,故此,本席拒絕本上訴許可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雅雯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