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蘇鶴勤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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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呈請由麥迪維先生提出,要求法庭對蘇鶴勤先生作出破產命令。

Case No.HCB 7272/2006
Court
HCB
Date06 Nov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 7272/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破產案件編號2006年第72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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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欠債人蘇鶴勤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麥迪維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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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2006年11月6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11月6日

判案書

1.這個呈請由麥迪維先生提出,要求法庭對蘇鶴勤先生作出破產命令。

2.呈請是基於呈請人在區域法院案件2003年第4987號,在2004年9月9日作出的得直判決。區域法院裁定,蘇先生需要支付呈請人的金額為HK$342,200,附帶利息及HK$1,380,作為固定的訟費。

3.呈請人在2004年10月26日,第一次向蘇先生發出及送達法定要求償債書。2004年11月11日,蘇先生向呈請人提出分期還款的建議,雙方就此達成協議。

4.2004年12月10日至2005年9月2日期間,蘇先生以分期形式向呈請人清還部份的款項。他一共支付了十一期,總數是HK$83,800。

5.2005年9月28日,呈請人在區域法院取得命令,對蘇先生進行判定債務人的訊問。其後,在2006年8月7日,呈請人第二次向蘇先生發出並送達法定要求償債書。同日,呈請人在區域法院撤銷了對判定債務人的訊問,因為呈請人打算對蘇先生進行破產訴訟。

6.2006年9月5日,呈請人入稟高等法院,要求頒令蘇先生破產。呈請書在2006年9月12日以面交方式送達蘇先生。蘇先生在2006年10月27日提交了一份反對的誓章。他說他與呈請人都是兩間有限公司的股東,他並且出任公司的董事。這兩間公司是甘廸科技有限公司,及環業(遠東)有限公司。蘇先生指稱,甘廸科技有限公司欠下他多項債務,金額足以抵銷呈請人在法定要求償債書向他追討的HK$344,423.74。

7.蘇先生在2006年11月1日在區域法院發出傳票,要求推翻區域法院民事訴訟案件2003年第4987號的得直判決。他的申請將在2006年11月8日聆訊。

8.本席拒絕把破產呈請押後,以待蘇先生申請撤銷得直判決的裁決。他申請撤銷得直判決,所持理由只有一點,就是呈請人向他追討的債項,可以用甘廸科技有限公司欠下他的債項抵銷。呈請 人雖然是該有限公司的大股東,但在法律上,股東與有限公司是兩個獨立的個體,股東並不需要承擔有限公司的債項。故此,蘇先生要求撤銷得直判決的理由,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

9.由於蘇先生對呈請人追討的債項,並沒有任何實質的爭議,而他也沒有能力償還,本席必須對他作出破產命令。呈請人的訟費,將由蘇先生的資產支付。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由董吳謝香律師事務所方慧茵律師代表出席

欠債人:蘇鶴勤先生,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鄭子良律師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