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曦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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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許可申請人陳曦東(即被告人)於1999年10月14日在區域法院被杜麗冰法官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判刑5 1/2年。被告人不服,現向本庭申請,要求准許他針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CACC 554/1999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8 Jun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554/1999

CACC554/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1999年第554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1999年第6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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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陳曦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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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澤祐

聆訊日期: 2001年6月8日

宣判日期: 2001年6月8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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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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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上訴許可申請人陳曦東(即被告人)於1999年10月14日在區域法院被杜麗冰法官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判刑5 1/2年。被告人不服,現向本庭申請,要求准許他針對定罪提出上訴。

2.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1997年10月26日在香港北角春秧街122號天台木屋,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23.11克鹽酸海洛英的28.59克混合劑。

3.指証被告人的証據主要是控方第一証人警員52652和第二証人韋志達督察的証供。案發時兩名証人在控罪所指的天台木屋外,從木屋的牆隙向內觀察,見被告人當時坐在床邊,將白色粉末放入一些透明膠袋及注入一些飲管內。被告人重複這樣的動作有6次之多。警員懷疑被告人正在包裝毒品。兩名証人於是與其他警員敲門要求開門,但是屋內沒有人回應,遂破門入屋。進屋後,見被告人及兩名男子在內,床上有多個透明膠袋及21支飲管和其他包裝工具,膠袋和飲管內都有白色粉末,包裝工具亦沾染白色粉末。警員又從木屋廚房天花搜獲一個透明膠袋(証物P12),裡面亦有白色粉末,所有粉末經化驗後,証實都是鹽酸海洛英,是控罪所指的危險藥物。在床上找到的毒品總重量是14.7克混合物內含12.27克鹽酸海洛英,在廚房天花找到的毒品重量是13.84克混合物內含10.84克鹽酸海洛英。

4.被告人承認他在屋內吸食毒品,但他說當時床上只有一包毒品是他的,警員所說找到的其他毒品根本不在床上,他更否認他正在包裝毒品及對此事有所知悉。

5.法官的結論是她相信控方証人的口供,她相信被告人當時正在將毒品稀釋,然後注入已剪短的飲管和小包內。當警員敲門時,有人將一包毒品藏在天花內,遂判被告人罪名成立。

6.上訴理由只針對法官指被告人知道天花藏有一包毒品(P12)的裁決。代表被告人的胡大律師陳詞稱,兩名控方証人都是從牆隙觀察被告人在屋內的行動,兩人都說被告人一直坐在床邊處理白色粉末,但聽到警員敲門就立即起來走向右方,即向廚房方面走。而根據其他警員的証供,入屋後見被告人似乎仍然在床邊。當時在場有三人,而木屋的鎖匙不是在被告人身上找到,因此不能推斷木屋內一切物品都是被告人所控制。大律師又稱控方証據完全無法証明P12是何人及何時放在天花內,或被告人知道天花內有這包毒品,他指法官的結論是錯誤的。

7.代表控方的冼大律師則指出根據警員見到被告人在木屋內的行為,本案有証據顯示被告人知道天花內藏有P12那包毒品,而且被告人承認他曾見其他人到天花取毒品,又承認他在警員敲門時衝往廚房方面。可以作出的推斷是他走向廚房意圖將毒品隱藏或消滅。因此本案有足夠証據供法官作出推斷P12那包毒品也是被告人管有作販運用途的。

8.本庭認為從法官已接納及相信的控方証據,加上被告人在庭上承認的事實,法官絕對可以推斷被告人管有警員在床上檢獲的毒品,而且從同時檢獲的包裝工具及容器,毒品的包裝情況及數量,法官更可以推斷被告人是在包裝那些毒品作販運用途,這些都是從本案的証據可以作出的唯一合理推斷。

9.不過,本庭要指出,法官並未就是不是被告人將P12放在天花內或他對天花內藏有P12之事實知情作出裁決。單是警員敲門時被告人走向廚房方面的事實証據,不足以支持推斷被告人知道P12的存在及他當時有意圖隱藏或消滅P12。因此法官推斷被告人管有及販運P12那包毒品之裁決有商榷之處。

10.本庭認為被告人只應被裁定非法販運在床上檢獲之毒品,即12.27克鹽酸海洛英,所以本庭接納被告人的申請,將申請作為上訴聆訊,將定罪改為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14.7克混合物內含12.27克鹽酸海洛英。

11.由於原判刑期51/2年是基於非法販運23.11克鹽酸海洛英的罪行,經上訴後之定罪改為非法販販運12.27克鹽酸海洛英的罪行。本庭認為因罪行之嚴重性已有所改變刑期需相應地調整,以反映兩罪行嚴重性的差別。雖然被告人早前已放棄上訴減刑,但由於以上判決及被告人申請恢復上訴,本庭准許被告人重新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減刑,本庭亦接納申請,給予准許上訴,並接納上訴,將原判刑期五年半擱置而代以5年監禁之刑期。

(梁紹中) (胡國興) (張澤祐)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 由律政司冼佩霞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胡錦勳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