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恩發展有限公司 訴 豐利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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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租戶,答辯人是業主,申請人欠租,答辯人終止租約,入稟收回物業及租金、中間利潤等,並引用《區域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第4條規則申請濟助,聆案官裁定申請人敗訴,申請人提出上訴,本席裁定申請人敗訴。申請人現向本席申請許可上訴至上訴庭。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DCCJ 3141/200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Nov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3141/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6年第31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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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GUTEN MORGEN CO., LIMITED
(德恩發展有限公司)
 
   
被告人 PIONEER SUN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
(豐利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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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葉佐文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06年11月3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2006年11月7日

判決書 

事源

1.申請人是租戶,答辯人是業主,申請人欠租,答辯人終止租約,入稟收回物業及租金、中間利潤等,並引用《區域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第4條規則申請濟助,聆案官裁定申請人敗訴,申請人提出上訴,本席裁定申請人敗訴。申請人現向本席申請許可上訴至上訴庭。

申請人的理據

2.申請人現在提出的理據是:

(1)  答辯人非法接駁用水是違法行為,令租約無效;

(2)  申請人將可提供專業人士的證供,證明該單位內的各項非法建築在租約簽訂前已存在。

有關法例

3.根據Smith v Cosworth Casting Processes Ltd [1997] 1 All ER 840一案的原則,法庭一般應給予申請人許可上訴至上訴庭,唯申請人若沒有任何切實勝算,法庭應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本席的觀點

4. (1) 申請人一直使用或佔用該單位,倒不見得如何受到非法接駁用水影響。就算確有這情況出現,倒不見得會令當時已履行的租約無效。
  (2) 申請人現在打算呈交新的證供,本席無權接納,申請人須向上訴庭申請許可才可引入新的證供[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06, O.59 r.10]。

結論

5.本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並暫令答辯人可得訟費,此訟費命令將於今天起計的14天後成為絕對命令。

  (葉佐文)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  由余大峰律師行K. L. Chiu律師代表

被告人:  由Yung Siu Ming代表應訊,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