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衛雲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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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1999 年11 月7 日,上訴人在油麻地廟街被警察以「管有虛假文書」罪名拘捕,其後獲准以10,000 元保釋外出,並須於1999 年11 月26 日下午3 時回油麻地警署報到。上訴人其後並沒有依時報到,警方於是在2000 年12 月12 日向新蒲崗裁判法院的裁判官申請將上訴人的10,000 元保釋金充公。此項申請於2001 年1 月4 日獲得批准。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826/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826/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826號

(原新蒲崗裁判法院雜項案件2001年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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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衛雲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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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6年11月2日

裁決日期:2006年11月2日

判案書

1.於1999 年11 月7 日,上訴人在油麻地廟街被警察以「管有虛假文書」罪名拘捕,其後獲准以10,000 元保釋外出,並須於1999 年11 月26 日下午3 時回油麻地警署報到。上訴人其後並沒有依時報到,警方於是在2000 年12 月12 日向新蒲崗裁判法院的裁判官申請將上訴人的10,000 元保釋金充公。此項申請於2001 年1 月4 日獲得批准。

2.上訴人於2006 年8 月2 日致函九龍城裁判法院申請發還上述被充公的保釋金,理由是他不能向警署報到的原因是他在中國上海市因干犯了信用卡詐騙罪,被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上訴人在其來信所夾附的影印本顯示,他在內地服刑的時間是由1999 年11 月22 日起到2006 年6 月23 日止。

3.主任裁判官在看過本案的公文及上訴人的來信後,認為上訴人唯一可以做的是提出逾期上訴,向原訟庭申請推翻當日新蒲崗裁判官將他保釋金充公此決定。上訴人現提出此上訴申請。

答辯人立場

4.答辯人代表高級政府律師溫淑芳告知本席,經警方作出調查後,確認上訴人在1999 年11 月22 日至2006 年6 月23 日因在國內服刑而不能返港,答辯人的立場是不反對上訴人的申請。

裁定

5.本席考慮到上訴人於國內被拘禁,因而未能依時往警署報到,他並非是自願缺席的;加上答辯人亦不反對此申請,故此下令上訴人上訴得直,命令撤銷,發還保釋金予上訴人。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溫淑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