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德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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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因一宗交通違例,被指在道路之合法泊車地點以外位置停泊,因而要繳交定額罰款。亦因為他沒有在限期內繳付罰款、附加罰款和堂費,現合共需要繳交罰款港幣1,080元。

Case No.HCMA 878/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Oct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878/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推翻命令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87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3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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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胡德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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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6年10月18日

判案日期  : 2006年10月1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因一宗交通違例,被指在道路之合法泊車地點以外位置停泊,因而要繳交定額罰款。亦因為他沒有在限期內繳付罰款、附加罰款和堂費,現合共需要繳交罰款港幣1,080元。

2.上訴人在適當的日期內,在裁判法院作出覆核申請。根據定額罰款條例第237章第16A條,法庭需要考慮上訴人沒有獲悉第15(3)條所述的通知書,並非由於上訴人的疏忽所致。因此,在裁判法院上訴人作供時,提及到他在5月20日或27日才收到通知書,是已經過了罰款的最後日期。他聲稱他有依照通知書的指示繳付罰款,但是由於已經過了限期,而無法繳付。上訴人亦解釋了他在那段時間內的生活習慣。

3.裁判法官聽取了上訴人的證供後,裁定上訴人未能證明他不獲悉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並非由於他的疏忽所致。所以拒絕了上訴人的覆核申請。上訴人就這個裁定,提出上訴。

4.上訴人針對裁判法官的裁斷提出上訴。他的上訴理由有以下兩點: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的第五段提及到上訴人的證供,指他在2006年5月27日收到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上訴人在作供時稱,他其實忘記了究竟是在5月20日或是在5月27日才收到通知書,不過大概都是在這段日子內收到。這個記錄可以參考上訴宗卷第14頁。另外一個投訴是,上訴人稱裁判法官誤會了他的口供。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6段指上訴人的證供稱他在5月份的大部份日子內,晚上經常不在家,多數在女朋友家中。在星期六及日更會在女朋友家中留宿。

5.上訴人指出,在上訴宗卷第15頁C段內其實他說他通常在晚上,有時去了酒吧,有時去了女朋友家中,但時間不會很長。因為他通常在星期六、日的時間,不用上班,才會在女朋友家中留宿。裁判法官在這方面誤會了他的口供。

6.本席知道在法律上,被告人有責任要令到裁判法官信納他沒有獲悉通知書,並非由於他疏忽所致。所以上訴人有這個責任,當時舉證指出他並非有疏忽。上訴人亦提出,通常他的家人收到信後,會放在餐桌上,他看見便會拆開信件。但是他沒有見過這封信,直至在5月20日或是27日才看到。裁判法官因為誤會了上訴人的證供,在裁斷陳述書第10段指,上訴人在他繳款限期後才獲悉通知書,是因為上訴人在5月份的晚上大部份時間不在家裏。甚至在女朋友家中留宿,所以沒有留意到餐桌上的信件和通知書的存在。

7.在這方面,正如上訴人胡先生所講,裁判法官誤會了他的證供。在這情形下,本席因為有這個疑點,所以疑點利益應該歸於上訴人。在這個情況下,本席判上訴人上訴得直。原先判上訴人要繳付附加罰款320元和堂費440元被撤銷,上訴人現只需繳付定額罰款320元。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梁燊頤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