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澤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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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而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889/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Oct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889/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889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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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莊澤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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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6年10月20日

判案日期:2006年10月2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而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主要來自控方第一證人。他的證供指當日以時速70公里駕駛私家車駛出隧道。他看見後方有一部車跟隨。控方第一證人敘述這部車如何切線,引致他要突然剎車。控方還有其他證人,但最主要證供來自目擊上訴人的駕駛態度和車速的控方第一證人。

3.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後,裁判法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上訴人自己提出抗辯,並選擇作證。上訴人稱當他駛出隧道時,見一部私家車緊貼,因此他加速由75公里加至85公里,準備切入左線避開該車。控方第一證人的車是在左線,上訴人留意到他的車與控方第一證人的車相距7個私家車的車位。他認為有充足的空間切線,因此他準備切線,他打指示燈,隨即切線,並見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與他的車相距4 個車位。大概行了2 – 3秒後,他的私家車右車尾被撞。

4.上訴人作供完畢,裁判法官作出事實的裁斷。他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全部不可信及裁定控方第一證人是說謊。而其他控方證人的證供亦變得無關重要。

5.裁判法官考慮上訴人的證供,並認為上訴人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但仍然判上訴人入罪,因為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在切線時,見到與後車相距7個車位,切線後,與後車相距4個車位。裁判法官考慮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車在2 – 3 秒後便碰到上訴人的車,裁判法官因此認為上訴人在切線時,距離控方第一證人的車只有4個車位,不是一位謹慎駕駛者應有的行為。

6.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所作出的裁決是犯上錯誤,最主要是犯上基本法律原則的錯誤。在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裁判法官在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後,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在說謊,而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內,亦看不見任何證據支持控方有表面證供和證據,從而令上訴人需要答辯。

7.事實上,裁判法官的適當處理方法是當控方舉證完畢後,而裁判法官又不相信控方證人,控方根本沒有表面證據支持;裁判法官應該在該時間判上訴人毋須答辯。但裁判法官忽略這點,而令上訴人作供。到最後,他又引用上訴人的證供來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

8.裁判法官所作的裁斷認為上訴人當時切線與後車距離應該是4個車位,而不是上訴人所說的版本,本席認為這個推測是犯上「不証自明」的原則。

9.但是在刑事案件內,不能應用Res ipsa loquitur這原則,裁判法官必須有證據支持他的推斷才能定罪。在這情況下,本席毫無疑問地判上訴人的定罪是完全不穩妥和不公平。因此,上訴得直,定罪被撤銷。上訴人已繳付的罰款,需要退回。被判參與駕駛改進課程的命令亦被取消。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侯偉泉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