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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733/200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October 2006.
1. 原告人指出在2003年12月8日他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告知審裁官他是耀記的股份正式只持有人,所以被告在當天已知原告人是耀記的股份持有人。他不與原告人簽署和解協議書,反而與陳榮德簽署和解協議書,所以被告人故意隱瞞事實的真相,以逃避原告人向他追討的法律索償,他沒有可能與陳榮德簽署解除協議書,他明知該協議書無效,剝削原告人追討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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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733/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4年第733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 宣判日期:2006年10月24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10月24日 判決書 1.原告人指出在2003年12月8日他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告知審裁官他是耀記的股份正式只持有人,所以被告在當天已知原告人是耀記的股份持有人。他不與原告人簽署和解協議書,反而與陳榮德簽署和解協議書,所以被告人故意隱瞞事實的真相,以逃避原告人向他追討的法律索償,他沒有可能與陳榮德簽署解除協議書,他明知該協議書無效,剝削原告人追討的權利。 2.原告人同意他沒有在審訊時提出這點證據;他承認這是他的疏忽。 3.原告人同意陳榮德在2003年12月8日提出針對被告人的訴訟。當時審裁處沒有開庭。祇有審裁處的調查主任會見當事人。 4.本庭只會按與訟雙方向法庭提出的證據作出裁決。原告人沒有在審訊時向本庭提交他認為重要的證據,那是他的問題。就本案的裁決而言,原告人祇要求本庭考慮他沒有提出的證據。本庭不能考慮該些沒有提出過的證據;即使原告人在上訴庭提出該些論據,他也不會有上訴成功的機會,因此本庭拒絕給予上訴的許可。本庭撤銷原告人的申請。 (法官與與訟雙方討論有關訟費事宜) 5.原告須支付予被告人是次申請的訟費。訟費的款額由訟費評定官評定。
原告人: 並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並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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