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程金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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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是:管有偽造身分證罪。第二項控罪是: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上訴人認罪後,被判入獄共18個月。現時,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823/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Oct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823/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823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15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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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程金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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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6年10月19日

判案日期 :  2006年10月19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是:管有偽造身分證罪。第二項控罪是: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上訴人認罪後,被判入獄共18個月。現時,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這案情與一般的案情有些不同。在案發當日,上訴人被警方目睹他由中英街進入香港境內。當時他被警員截停。上訴人向警務人員出示了一張疑似香港身分證的證件。經調查後,發覺這張身分證是偽造的,上訴人承認該張身分證是數日前在深圳用港幣300元買入的。

3.上訴人現年50歲,是一位傷殘人仕。他向法庭求情時稱,希望來港拾取棄置的物品變賣獲利,在香港他沒有任何刑事記錄。

4.裁判法官在量刑時,考慮過其他適當案例後,認為每項控罪應判上訴人15個月的監禁。原則上,兩項控罪理應分期執行。但考慮到上訴人沒有刑事記錄和身體殘缺,亦考慮到總體判刑的原則,因而裁判法官判第二項控罪其中的12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同期執行,而剩下的3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最後,判上訴人入獄18個月。

5.在上訴聆訊時,陸大律師代表上訴人。陸大律師投訴,雖然裁判法官有考慮到上訴人的求情說話,即是他是傷殘人仕及沒有刑事記錄。但是,裁判法官在判刑時,看不到就這幾項求情理由,曾經給予適當的扣減。

6.陸大律師亦投訴,在判刑原則上,裁判法官是有出錯。因為上訴法院在CACC 86/2005,HKSAR v Wong Ping (黃平) 一案,上訴庭已經認同,在這情況,除非有任何加重刑罰的因素,否則刑罰應該是同期執行的。上訴庭在這宗案件第十段這樣說:首先上訴庭同意梁紹中大法官在,The R v. Yee Yick Hong, HCMA No. 351 of 1996一案所講,“除非有特別情況,一般總刑期應是15個月,並應與各刑期同期執行”。上訴庭在 王平  一案件中亦有這樣的講法:

“We agree with these sentiments and we accept, as Ms Lily Wong responsibly also did on the respondent’s behalf, the validity of the same argument raised in the present case.  The 2nd charge, which had no aggravating features to justify a consecutive or partly consecutive sentence, had a strong common element with the 4th charge, namely the unlawful presence of the applicant in Hong Kong.  This was not a matter which the judge considered and, by this omission, he erred in principle.”

7.因此,在這情況下,陸大律師陳詞,裁判法官應該在他考慮第一項控罪刑罰時,給予被告人一個適當的扣減,然後才考慮第二項控罪。在考慮總刑罰時,應該跟隨上述案件的原則,判上訴人兩項控罪,同期執行。本席同意陸大律師的陳詞。因此,本席認為上訴人被判18個月的監禁,在這個情況下是明顯過重。因此本席判上訴人的上訴得直。18個月的總刑期的監禁被撤銷。

8.本席在重新考慮刑罰時,認為就第一項控罪,上訴人的確只不過是當他剛巧進入香港的境內時,立刻便被警員截停。所以與一般的案件是不同的。同時本席考慮到上訴人是一位傷殘人仕。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第一項控罪上訴人的刑罰應該是15個月,因為上述求情因素而減到12個月。而第二項控罪則維持判上訴人入獄15個月。兩項刑罰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5個月監禁。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黃景賢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陸偉雄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