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訴 何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9279/2001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May 2006 before 朱佩瑩法官.
Family law – Ancillary relief – Matrimonial property – Maintenance – Division of proceeds – Married 1981, separated 1995, divorce 2002 – Joint property bought 1989 – Court finds equal contribution during marriage – Property to be sold in 2008 with 80% to Wife, 20% to Husband – Maintenance $1,000/month for Wife, $250/month for Son – Costs reserved.
Legal issues: Division of matrimonial property · Spousal maintenance · Child maintenance
Outcome: Ancillary relief granted; property to be sold; maintenance awar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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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9279 / 200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01年 第 9279 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朱佩瑩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聆訊日期 :2006年4月24日 及 4月27日 宣布判決書日期 :2006年5月26日 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 1.這是一項由呈請人 (“妻子”) 向答辯人 (“丈夫”) 索求附屬濟助。 2.雙方於1981年10月12日結婚,育有二名子女,兒子是在1982年4月17日出生,現年 24歲,而女兒在 1983年3月27日出生,現年23歲。 3.雙方在1995年開始分居。之後在2001年9月妻子申請離婚,而在2002年3月4日獲判暫准離婚令。 有關法例 4.在考慮附屬濟助的申請時,法庭是須顧及在香港法例 192章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內第7條的各項事項包括雙方在婚姻中的行為及以下 :-
前婚姻居所 5.前婚姻居所為雙方聯名物業,是在1989年3月20日正式成交,以 $310,500 購入的 (“該物業”)。當時雙方向恆生財務有限公司借了九成半樓價的款項,即 $294,975。此物業為一居屋物業,在扣除了補地價後,現時價值約為 $980,000。現雙方倘欠恆生銀行約 HK$150,000,其中約 $75,000 為當時購買時的按揭欠款,另外約 $75,000 為在 2003年時妻子因沒有能力支付差餉,因而向恆生銀行借款來支付各項該物業所欠的費用。 6.妻子指當時購買該物業的 5% 首期是從她的豐銀行戶內購買本票支付,她指這些是她一直工作以來的積蓄。她亦指當時是她要求一位朋友協助他們裝修該物業,而該物業的裝修費用約 $30,000 至 $40,000,亦是由她支付的。丈夫指當時 “錢是兩份的。大家兩夫妻,錢無分別”。 7.妻子在1979年來香港,之後她一直在酒樓工作。她曾在酒樓當收銀員及公關主任。在購買該物業之前她指她已經工作了約九年,而購買物業時,即1988年,她是在XX夜總會工作,為一名公關主任,而當時她賺約每月 $3,000。她指除了裝修費用,其他購買該物業的律師費、厘印費亦是全部由她支付。 8.購買該物業時丈夫亦是在酒樓工作,但妻子指他常常打麻雀及爛賭。 9.雙方是在1989年搬進該物業的。購買該物業之後,妻子在她第二份經濟能力宣誓書內指自 1988 年 至 1995年,約 3 / 4 的供款項是由丈夫負責而 1 / 4 是由她負責,但在庭上她律師主問時,妻子承認自 1989年 至 1994年 每月按揭供款約 $2,000 多是由丈夫支付的,差餉及管理費亦是由丈夫支付。但其他生活費則用由妻子負責,包括家庭開支及子女的費用,這安排一直維持至約1994年。在1994年時,丈夫在酒樓工作而工作時間很長,因此常常很晚才回家,亦會在外面留宿,終於在1995年丈夫搬離該物業。後在律師覆問時,她又指約 1989 年 至 2000年,3 / 4 供款由丈夫支付, 1 / 4 由她支付。 10.在妻子第二份經濟能力宣誓書內,她曾指自1995年丈夫搬離家之後,每月的按揭供款均從她的收入中支付。在庭上作證時她指在丈夫搬離該物業後,間中亦有回家,而常問她要錢。她指丈夫是用她的錢去供樓的。後來丈夫在盤問妻子時呈交一堆恆生銀行的 “入數紙” 以証明在1995年後直至2003年丈夫仍是有供樓的。由 2000年 至 2003年 因為丈夫呈交了一堆入數紙,因此妻子最後亦回答 “當他有供過”。 11.丈夫要求法庭判令該物業能出售,出售之後款項雙方平均分配。 12.妻子不同意出售該物業,而要求可以繼續和兒子在該物業內居住。她曾要求一筆 $80,000 作贍養費,但在開庭時,已沒再作出此要求。她曾要求每月 $2,000 的贍養費給她本人及每月 $2,000 給每名子女。 妻子現時的經濟狀況 13.妻子指 :-
(vi) 1999年 至 2000年期間,妻子曾接受綜援。
14.妻子現在擁有如下的銀行戶口 : -
15.兒子現在在讀電腦班,課餘時間在馬會工作,每月大概賺有 $2,000。他現時的學費是向政府借的。由2005年9月開始,一年須交2期學費,每期約 $10,000 多。妻子現仍有付給兒子零用錢,每月 $250。 16.妻子現每月的平均開支如下 :-
17.至於女兒,她在2004年底已搬離該物業,現和男朋友一起居住,妻子現在沒有再供養她。 丈夫現時的經濟狀況 18.從結婚至現在丈夫一直是在酒樓工作的。在2002年 / 2003年 至 2005年9月他在屯門KK酒家工作。之後約有 3個半月他是沒有工作。2005年12月16日開始他在VV酒家工作,一直至現在。現為一名經理,月薪為 $12,000。但在他的銀行戶口看來,最近他每月平均有約 $13,680 存入。 19.他只有一個戶口,在上海商業銀行。每月出糧是以支票付款,而他這些出糧支票是存入上海商業銀行的。在2006年4月19日銀行結存為 $384.70。他的強積金約有 $11,000。 20.他現時和女朋友一起同居了約有一年,並沒有任何子女,女朋友亦有兼職工作。 21.丈夫指他現時的開支為如下 :-
22.其餘剩下的收入他會用在私人使費如買衣服或付給國內的母親。他住址現是用女朋友名字租的。 其他第7項的事項 23.妻子是在1953年出生,現為52歲,而丈夫是在 1957年出生,現為49歲。雙方在身體上並沒有任何無能力。在婚姻期間,生活水平一般。雙方都一直有工作,在 1995年分居時,雙方婚姻關係維持了約 14年,因此在這婚姻中,雙方亦是曾作出一定貢獻。 結論 24.在聽取了雙方的證供之後,本席相信在婚姻關係持續期間,雙方對家庭及對該物業是作出同等貢獻。在1995年丈夫離開該物業之後 至 2003年,本席相信他亦曾有供款,正如他拿出的入數紙顯示。但丈夫只能拿出約 22張入數紙。妻子並沒有拿出此期間任何入數紙,除了一張在 2003年2月21日,但本席相信自1995年至2003年這8年期間妻子亦是有供款的, 及 家庭開支由她負責。自 2003年後至今的按揭付款,應全是妻子支付的。在該物業未曾售出時,妻子仍須繼續供款。現時兒子仍在讀書,課程須在2008年夏天才讀完,因此本席認為在他未讀完此課程前,應有一個安定的居所。在考慮了所有情況後本席認為該物業須出售,但是要等待兒子在2008年讀完他現時的課程後,才能出售,而出售後的款項,在扣除了所有欠恆生銀行的款額後 (現約 $150,000)律師費,經紀費及其他有關售樓合理的費用之後,80% 歸妻子, 20% 歸丈夫。 25.妻子現在合理的開支約為 $7,000,包括差餉和地租,但不包括兒子的零用錢,在妻子和兒子居住期間,該物業按揭、差餉和地租,仍須由妻子支付。她的入息現為每月 $6,000。丈夫方面,他的主要開支每月為 $9,400,而女朋友亦有工作,因此亦應負責一部份租及家庭開支。而考慮了所有情況下,在贍養費方面,本席認為丈夫是應有能力支付給妻子每月 $1,000 作為她的贍養費。 26.至於兒子方面,似乎他亦能夠照顧自己,而零用錢只是每月 $250,因此丈夫只須要每月支付 $250 給兒子。本席相信丈夫應是有能力支付此數的。 判令 27.本席現判令如下 :-
28.至於附屬濟助的訴訟費,本席保留待決。
呈請人由曾約瑟律師行曾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聆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