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孫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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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判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被罰款2,000元及停牌3個月。現不服裁決及刑罰,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710/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Oct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710/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71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50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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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孫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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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6年10月20日

判案日期:2006年10月2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判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被罰款2,000元及停牌3個月。現不服裁決及刑罰,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來自控方第一證人梁先生。案發地點為木廠街的單程路,在道路的左方,有一處凹入位避車處。控方第一證人在事發時,將私家車停泊在該避車處,打開了車頭蓋,站在車的右前方,臉向引擎方向,正在檢查水箱。上訴人當時駕駛一輛貨車,停泊在私家車的車前方右邊行車線,上訴人的貨車尾部與控方第一證人的車頭接近,相距約一部貨車的距離。稍後,控方第一證人突然聽見機器聲,於是轉身查看,發現上訴人所駕駛的貨車在倒車,於是他高叫對方停車,但上訴人並無反應,繼續倒車。控方第一證人繼而拍打貨車的車身,希望可以引起上訴人注意,但貨車的左尾部仍然撞向控方第一證人,引致他的頭部撞向打開的車頭蓋。控方第一證人在警員到達現場後,向警員指出兩車在案發後沒有移動過。控方第一證人有一次不小心駕駛的記錄,案發期間正在簽保守行為。

3.控方第二證人是事發地點附近的一間汽車維修中心的接待員,事發地點就在他的店舖門外。在事發前不久,他看見一部私家車停泊在店舖外,司機打開車頭蓋在檢查汽車引擎,當時他又看見有一部貨車停泊在私家車的前方。不久後,他看見貨車突然倒車,夾著私家車司機的身體,直至私家車司機拍打貨車車身,高叫停車,貨車才停下來。意外發生之後,警員到達現場之前,貨車司機曾將貨車駛前數呎。

4.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證。上訴人供稱,他當時的確停泊在木廠街一避車處對出的一條行車線,後來他很小心地倒車,當他倒車時有觀察左邊的後方,當時是見不到該部私家車,亦看不到有人。上訴人猜想意外的成因,可能是該部私家車從後遠方衝向前,撞向他的貨車尾部。上訴人亦指出,私家車的車頭蓋,由始至終都沒有打開過,直至警方到達現場拍照時,控方證人才開啟車頭蓋。

5.裁判法官聽取全部證供後,作出他的結論。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法官在分析他的證供時,亦有謹記他過往的駕駛記錄。裁判法官亦認為控方第二證人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而且他是一位獨立證人,因為他在事發前並不認識上訴人與及控方第一證人。

6.裁判法官亦適當地注意到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的證供分歧的地方,主要是肇事後兩車有否移動過,控方第一證人說沒有,而控方第二證人則說上訴人的貨車有移動過。裁判法官考慮了這分歧後,認為這分歧是可以理解的,因為事發突然,所以沒有人會專心留意的,所以這分歧沒有影響證人們一般的誠信。

7.裁判法官亦分析了上訴人的證供,同時提醒自己上訴人有良好的駕駛記錄,但他最後亦認為上訴人沒有說真話,因為上訴人的證供不合情理,如果他當時有小心倒車的話,他應該會看見私家車在他的後方。裁判法官分析證供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8.裁判法官隨著考慮刑罰方面,他得知上訴人42歲,並無不良駕駛記錄,是一位散工司機。裁判法官認為他需要判處上訴人停牌,主要是他嚴重缺乏道路安全意識。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14段有提及,他認為案發地點為單程路,一般道路使用者是難以預計汽車會逆方向行駛;上訴人所駕駛的是密斗貨車,他觀察去路必然比一般私家車困難,所以他必須確定道路無任何阻礙,才可進行倒車。當時私家車與上訴人的貨車相當接近,再加上私家車前方有人在檢查汽車,但上訴人卻完全沒有留意,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裁判法官認為本案是一宗嚴重缺乏安全意識的案件,所以須要對上訴人作出停牌的處分。

9.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他首先對定罪方面作出投訴。上訴人指控方證人說謊,當時並沒有人受傷,控方證人均在說謊,所以要求警方再作調查。其實這點並不是一個上訴理由,因為警方已經調查清楚才會交給法庭處理,至於控方證人有否說謊,裁判法官已經作出定案,認為他們並沒有說謊,而是說實話。裁判法官在這方面作出事實的裁斷,再加上他有機會看到各證人作證時的言行舉止。因此,他是適當人士去判定究竟那位證人說謊,而那位證人說實話。裁判法官亦有清楚說明他為何會認為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而認為上訴人的版本匪夷所思。

10.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及他的口頭裁決謄本,認為無論在事實上或是法律上,裁判法官的定罪都沒有出錯。刑罰方面,本席須要考慮是否有明顯過重的跡象。

11.裁判法官最主要是考慮到這事故其實是相當危險的,因為私家車當時停泊在凹入避車處。根據兩位控方證人所說,上訴人的貨車停泊在與私家車相當近的距離,他倒車時應該看見該私家車停泊在該處,更重要的是,控方證人正站在他的車附近,在此情況下,上訴人說他完全沒有看見私家車及控方證人,所以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是嚴重缺乏道路安全意識是絕對正確。

12.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裁判法官這刑罰不能被視為明顯過重。因此,上訴人的定罪及刑罰上訴一起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侯偉泉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