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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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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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93/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89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958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6年10月24日 判案日期:2006年10月2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主要來自控方第一證人,他在案發當天大約下午8時30分,在事發地點把私家車停泊在漢口道的一個避車處等候他的妻子。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亦有指出他停泊私家車的地點。案發的環境屬於嘈吵,事發時他坐在司機位,車窗打開,沒有開空調,等候期間突然感覺到他的車被撞一次,導致他整個人和車都「郁一郁」,撞擊是從後方來的,他認為撞擊的力度不算很猛烈,他從倒後鏡看到上訴人的私家車在後方慢慢倒後。控方第一證人指上訴人的私家車的位置是車頭有角度的向著他的車尾左邊,他看見上訴人把車倒後一尺就停下,及後看到上訴人和另一位乘客下車,在車尾箱開始搬運貨物。 3.控方第一證人續稱,他跟著下車,發現他的車尾泵把中間位置有一條輕微的凹痕,跟著他問上訴人應該怎樣處理,他稱上訴人沒有理會他而繼續搬貨。稍後,控方第一證人的妻子到達後,囑他報警。控方第一證人確認他下車後他的車尾和上訴人的車距離約有一尺,在發生意外前他的尾泵把中間是沒有花痕的。 4.警員稍後到達現場時,曾問過雙方會否有任何協議。控方第一證人曾致電車房估價,回覆是維修費3,000元,但上訴人認為太昂貴,並提議控方第一證人到他指定的車房維修,但控方第一證人拒絕,在此情況下,這宗撞車意外才正式落案。 5.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完畢後,接著傳召控方第二證人,她是案發後到達現場的警員,她確認證物P2草圖是她在現場繪畫的,並且她確認在P2上寫上一行「到場前車輛曾有移動」,這移動是經上訴人及控方第一證人確認後才寫上的。 6.控方第二證人提及她留意到車尾泵把的損毀是一條約2厘米的花痕,即證物相片P2(3)凹痕的位置,她的解釋是在現場目睹損毀時覺得是花痕。她亦確定雙方曾經談及賠償。即控方第一證人要求上訴人作賠償而上訴人則不願意。 7.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證。他的版本是當天在案發現場他在送貨,在漢口道時見到一卸貨區,便將車子駛進停泊,目睹前面車輛司機(即控方第一證人)下車,用手勢示意他倒後,上訴人當時仍然在車內,同時,根據控方第一證人的指示,將車倒後20厘米,然後落車察看情況,跟著控方第一證人向上訴人說上訴人的車撞到他的車,立刻要求上訴人賠償3,800元。上訴人繼續與控方第一證人傾談賠償的事宜,而他的同事則負責搬貨。 8.上訴人解釋他同意傾談賠償的原因,這是因為事發時是中國農曆年元旦的前一日,他不希望惹上官非,另外他察覺到控方第一證人拿起電筒作勢恐嚇他,他在害怕的情況下,願意對控方第一證人作出1,000元的賠償。但控方第一證人的太太到達現場後叫控方第一證人立即報警。警員到達現場後,雙方再沒有傾談賠償。 9.各證人作供完畢後,裁判法官適當地考慮了法律的觀點,即上訴人的駕駛態度是否低於一個小心謹慎的駕駛者標準,他亦正確地指出本案的關鍵繫於控方第一證人的可靠性及可信性。 10.裁判法官亦提醒自己舉證的責任在控方,她仔細分析各人的證供後,接納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她認為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直接、作答肯定、沒有誇大而且證供也合乎常理。裁判法官亦考慮了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關於她看見花痕和凹痕的解釋,即她在現場覺得損毀是花痕,但在庭上看見相片卻覺得是凹痕,這不一致的供詞,裁判法官亦認為不足為奇,因為事發時是在晚上,所以第二證人可能看錯,這是可以理解。 11.裁判法官在她的裁斷陳述書第二十七段,詳細地分析了上訴人的證供,認為上訴人沒有說真話,作供時誇大。本席不會在此複述。 12.裁判法官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並認為有足夠的證據裁定上訴人在事發時的駕駛態度未能達致一般小心謹慎和專心駕駛者的水平,因此判上訴人入罪。 13.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他再次提及花痕及凹痕,即控方第二證人所述的情況,但此論點裁判法官已經處理了。上訴人繼而投訴,如案發經過像控方第一證人所述,即感覺到車身碰撞而車被「郁一郁」推前,車身的花痕其實並不支持控方證人的證供,在這方面,其實上訴人在事發時是坐在車內,關掉冷氣,車身被「郁一郁」,本席不認為這與車身損毀不一致。 14.裁判法官在本案中接納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加上參考了照片及警員到達現場後所繪畫的草圖,可以知道裁判法官在本案有非常充足的證據來支持定罪。本席閱讀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認為裁判法官完全沒有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出錯。因此,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上訴,另外一點本席須要補充的,即上訴人在上訴時想呈遞一些照片,而審訊時他卻沒有呈堂,本席亦已經拒絕接納該些照片為證物。在此情況下,本席裁定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黃景賢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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