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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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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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07/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80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303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6年10月27日 判案日期 : 2006年10月2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審訊時控方案情十分簡單,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警員,在案發當天下午大約2時20分,他在九龍山東街一商場內巡邏。當他巡邏到一樓男厠外,推門後看見上訴人在厠所內望着門口方向,其右手則掩着右前褲袋,然後轉身步行向厠格的方向,警員覺得可疑,於是上前截停上訴人,當時厠內並無其他人,警員詢問上訴人在該處做什麼,上訴人回答去厠所,當時他搜查上訴人,在其褲袋內搜出兩枝針筒(控方證物P1),兩支針筒均有膠套套著針咀,針筒內有藍色粉末。警員以藏有毒品罪拘捕上訴人,經警誡後上訴人當時說:「啲白粉針唔係我嘅」。其後上訴人被帶回警署見值日官,上訴人在證物袋上簽署。這兩支針筒經政府化驗師證實為載有0.23克米達唑侖(控 方證物P2)。 3.在控方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作證,他的證供指當日在男厠格內如厠時,突然有人拍門,開門後,發現是軍裝警員。該警員把他從厠格內拉出來,然後搜身,但沒有發現可疑物品,在厠所內亦沒有看見任何針筒。其後警員竟帶上訴人返警署,而證物袋上的簽名不是他的。 4.在盤問時,上訴人指當時在厠所內還有其他人,但警員把他們全部趕走,只剩下上訴人,亦沒有搜查其他人。當時警員在現場沒有詢問上訴人任何問題就把他帶走,上訴人亦沒有詢問警員為何把他帶往警署,上訴人否認他在現場看見這些針筒。 5.上訴人作供後,裁判法官作出證據的分析,他認為警員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6.至於上訴人的證供,裁判法官認為他的證供是難以置信亦不合邏輯,其中一點是當上訴人被帶往警署時,裁判法官覺得奇怪,在這情況下,上訴人竟然沒有向警員詢問原因,上訴人甚至否認曾在證物袋上簽署。 7.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6段已經指出為甚麼他不相信上訴人的版本,所以在這情況之下,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上訴人藏有危險藥物。 8.在上訴審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再次重申他沒有做過,亦沒有用針筒注射毒品,所以這些針筒不屬於他的。在審訊時上訴人亦是這樣答辯,但裁判法官不相信他。裁判法官當時是有機會聽取各證人作供,裁判法官的責任是分析各證人的口供,而最後作出一個事實的決定,究竟那個證人是否可靠。在這一方面,裁判法官已經解釋得很清楚,他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而接納控方證人的口供。 9.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和在裁判法院所作的口頭定罪理由謄本,本席認為裁判法官無論在事實上、程序或法律上也沒有出錯,因此,絕對沒有任何理由可以推翻這定罪,所以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 由律政司候偉泉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