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温宜剛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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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位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第一上訴人是面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是: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第二項控罪是:他與第二上訴人共同面對的傷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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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00/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800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6年第941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6年10月26日 判案日期 : 2006年10月26日 判案書 1.兩位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第一上訴人是面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是: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第二項控罪是:他與第二上訴人共同面對的傷人罪。 2.現時,兩名上訴人都不服定罪,提出上訴。第二上訴人亦一併上訴有關她在刑罰方面的裁定。 3.首先,本席處理有關定罪方面。審訊時,控方只是傳召控方第一證人,她是一位持通行證來香港探親的國內人士。她在2005年12月5日抵港,在翌日前往荃灣第一和第二上訴人家中,傾談有關僱用為家庭助理的詳情,雙方達成協議。控方第一證人即時開始工作,每天工作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1時,日薪為55元。她總共工作了33天。每10天支薪一次,她一共收取了兩次,因為還欠13天薪金未有支付,於是她停止工作。 4.在2006年1月23日,控方第一證人前往兩個上訴人的家中追討欠薪。在該單位內,遭第一上訴人施用暴力推落地。控方第一證人叫喊求救,更遭第二上訴人從廚房拿菜刀將她斬傷,而第一上訴人繼續把控方第一證人按在地上。事後控方第一證人被拖出門外。其後,警員到場,將第一和第二上訴人帶返警署。後來,控方第一證人被送往醫院治療。她的驗傷報告被呈堂為証物P3。 5.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後,兩位上訴人選擇作供。第一上訴人稱,他從沒有僱用過控方第一證人,他偶然在家中見到控方第一證人出現。相信控方第一證人是出於自願,幫助當時懷孕5個月的第二上訴人買菜以減輕她的疲勞。他稱控方第一證人入屋追討欠薪時亂揮菜刀,第一上訴人在自衞時,才把菜刀搶回。在案發過程中,證人因不小心,將自己弄傷。 6.第二上訴人稱,控方第一證人是自願幫手買菜,並非僱用。當控方第一證人和第一上訴人在屋內爭執時,她因早前流產留在房內,沒有走出客廳傷及控方第一證人。 7.裁判法官聽取所有證供後,經仔細考慮和分析,最終判兩位上訴人入罪。裁判法官在考慮上訴人的口供時,完全不相信他們。在上訴時,兩位上訴人就他們的上訴關於定罪方面親自抗辯,但在審訊時,是有大律師代表的。 8.首先,第一上訴人投訴指,他的大律師在審訊時,沒有提及到關於他當日是在上班。他在審訊時想呈堂一份文件,他認為是可以幫助辯護。但是,當本席問及他為何在審訊時,沒有將文件交給他的大律師。他回答稱,當時沒有將文件帶在身邊及不知道有這樣嚴重的後果,所以沒有將文件交給他的大律師。本席認為這不是一個上訴的理由。本席已經解釋清楚,這個不是一個重審。而他選擇不交文件給他的大律師,去幫助他的辯護,是個人的選擇,因此本席不批准他在這個時段才出示這份文件。而第一上訴人亦沒有其他關於定罪的上訴理由。 9.至於第二上訴人,她亦提及自己不認識法律,而她的大律師,在審訊前兩日才約見她,沒有足夠時間了解她的案情。在這方面,本席留意到第二上訴人自己上庭作證。講出她的版本,結果裁判法官不信納她的証供。 10.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和口頭裁決謄本,認為裁判法官已經非常仔細地分析各證人的證供。在法律上和程序上,是沒有出錯的。裁判法官是有權接納和信納任何一個證人。而裁判法官經過深思熟慮後,接納了控方第一證人為誠實可靠證人。因此,本席認為是沒有任何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所以,第一和第二上訴人的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11.第二上訴人關於她在刑罰方面的上訴,是有大律師司徒先生代表。第二上訴人在定罪後,被判入獄12個月。裁判法官認為沒有任何理由足以減刑。司徒大律師認為,在這宗案件裏,受害人的傷勢不是很嚴重。她被治療後,即日離院。所以,司徒大律師陳詞指12個月的監禁,是明顯過重。司徒大律師亦提及到事件並沒有任何預謀,是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出現在上訴人家中,因而引發此事故。 12.在這方面,本席留意到這宗案件的控罪最高刑罰是入獄3年。當然,受害人的傷勢是否屬於嚴重,這是裁判法官在考慮刑罰方面的一個因素。但是,有一點是不可以忘記的,就是裁判法官信納控方第一證人所講的版本。而當時這位證人到上訴人家中,她的目的只不過是想取回她的欠薪,然而上訴人這樣凶殘地襲擊她,更從廚房內拿出菜刀將她斬傷,最後將她拖出門外。無可置疑,這是一宗嚴重傷人的案件。 13.因此,裁判法官在量刑時,認為沒有減刑的因素是對的。因為上訴人是經過審訊而定罪,表示她沒有任何悔意。裁判法官當然有考慮到傷勢的問題,然後才判第二上訴人入獄12個月。因此,本席認為這個刑罰雖然屬於重罰,但是,不是明顯過重。 14.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干預裁判法官這個刑罰。因此,有關第二上訴人在刑罰方面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譚思樂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二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司徒栢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