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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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法官在裁判法院就一項猥褻侵犯罪,經審訊後判上訴人入罪。而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203/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Oct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03/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20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5年第55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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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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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6年10月24日

判案日期 :  2006年10月24日

判案書

1.裁判法官在裁判法院就一項猥褻侵犯罪,經審訊後判上訴人入罪。而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有潘大律師代表。在審訊時,上訴人亦有律師代表。審訊當天控方一共傳召了三位證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十五歲的中學四年級的女學生。她在案發當日大約下午2時左右,在金鐘地鐵站轉乘荃灣線列車往荃灣方向。在車廂內她行近車頭的車廂,站在扶手欄杆位置。

3.在庭上,她在證物P1上畫出她所站的位置,亦畫了控方第二證人的位置和上訴人所站的位置。當時,上訴人站在她的左後面,突然之間,她感覺到有人用手指從她的後面觸踫她的臀部,她說一至兩秒後手指便縮開。她當時以為是一個意外,但是隔了三至四秒後,她又再感覺有人用手指從後觸踫她左邊的臀部,又是一至兩秒後,然後縮開。

4.控方第一證人認為這個動作發生了有三至四次,她很驚慌認為有點不尋常。在第二和第三次之間,她曾向左望,看見上訴人抱著自己的背囊,與她有一個手臂位的距離。她行前少許,之後仍然感覺到被人觸踫。在她後方有一個男人,即是控方第二證人,站起來拍問她:「妹妹,你識唔識得你後面個男人架?」控方第一證人表示她不認識上訴人。控方第二證人責問上訴人:「你喺度做乜呀?我見到你非禮前面嗰個妹妺喎。」上訴人就回答:「乜我有掂你咩?」控方第一證人就回答:「有。」。稍後,控方第二證人、控方第一證人和上訴人到尖沙咀站後,步出車廂,找地鐵職員報警。

5.控方第一證人有提及她的左手拿著她的袋,而她的右手握著欄杆。控方第一證人被盤問時,她承認第一次感覺到被觸踫,認為是意外。但是,隔了三至四秒後,她又感覺到被人觸踫,她認為是有人故意的。控方第一證人承認控方第二證人曾經對她說:「我見到佢掂咗你至少兩下。」

6.控方第二證人隨後作供,他是一位任職會計的男士。當日是與上訴人和控方第一證人在同一車廂內。他見到上訴人和控方第一證人站在他的前面。控方第一證人背向著控方第二證人,上訴人側企,望向控方第一證人左邊側面。控方第二證人亦在控方證物P2上畫了當時各人的位置。當時,他指上訴人和控方第一證人相隔約有一呎,他們倆人和控方第二證人相隔大約有兩呎,中間沒有阻擋。

7.控方第二證人稱,列車在行駛時,他見到上訴人的右手觸及控方第一證人左邊的臀部。起初,他以為是列車開行時搖晃所引致,並不是故意的,他於是沒有理會。但是,過了10多秒後,又再見到同一動作。他見上訴人再次觸踫控方第一證人時,他的手並沒有立即縮開,而是停留了一會兒才縮開。當上訴人第三次作出這個動作的時候,控方第二證人於是站起來,問控方第一證人是否認識上訴人。當控方第一證人說不認識,他便對上訴人說:「你非禮女事主。」並表示要報警。在那時候,列車已經到達尖沙咀站,上訴人要求出去找地鐵站職員報警。稍後,警員到達現場。

8.控方第二證人供述,他看見上訴人觸摸控方第一證人時,是用他右手的手掌。上訴人當時是雙手抱著背囊,兩手是交叉擺放。左手的前臂承托著背囊,另一隻手則在左臂下面伸出去觸踫控方第一證人左臀的位置。控方第二證人在盤問下,同意他不肯定見到上訴人觸及控方第一證人兩下還是三下。

9.控方第三證人是案發後,到達現場的一位警員。在警誡下,上訴人表示「我冇嘢講」。在盤問下,他同意控方第二證人在現場曾對他說,見到上訴人觸及控方第一證人的臀部兩下和見到上訴人左手抱著右手托住背囊。

10.在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傳召上訴人作供。上訴人現年19歲,是一位大學生。他當日在金鐘站轉乘荃灣線列車往荃灣方向,車廂內是擠迫的。上訴人說他站在車廂中央的位置,交叉手抱著背囊。當列車差不多到達尖沙咀站時,有一位女士想落車,拍他的肩膀並且講了一聲借一借。上訴人說,他的身體向前一傾,讓該女士從他的後面經過。隔了大概五至六秒後,控方第二證人拍控方第一證人的肩膀問她認不認識上訴人。當控方第一證人搖頭時,控方第二證人繼續說:「我見到佢頭先掂咗你兩下喎。」。當時,上訴人覺得很愕然,他立即問控方第一證人:「乜我有掂過你咩?」跟著,控方第一證人點了頭,控方第二證人表示要報警。上訴人當時說:「車門已打開,可以一齊去站長室報警。」

11.上訴人接受盤問時稱,當該女子從他身後經過,控方第一證人站在他前面半米,上訴人向前傾。記憶中,感覺不到自已撞到他人,或是否背囊踫到別人他也有疑問,但肯定他的身體任何一部分都沒有觸及控方第一證人。

12.裁判法官在分析證據時,亦謹記上訴人在過往是沒有任何刑事紀錄。裁判法官考慮了證人的證供後,發覺兩名證人的證供有分歧的地方。而裁判法官考慮了他們的分歧後,認為不影响兩名證人的可信和可靠性。最終,接納了他們的證供。

13.當裁判法官考慮上訴人的證供時,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並不是誠實作供而且證供並不可信,所以不接納他的證供。裁判法官亦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列出為何他不相信上訴人。最終,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14.在上訴聆訊時,潘大律師代表上訴人作出幾個投訴。最主要是集中在裁判法官沒有適當地處理兩名證人證供的分歧。兩名證人證供的最主要分歧是控方第一證人所講,認為上訴人是接觸到她三至四次,而控方第二證人所講,他是見到兩次。同時,另一分別是控方第二證人說他見到上訴人是用手掌觸及控方第一證人的臀部,而控方第一證人感覺是手指。在這方面,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都有適當地處理了。至於就次數方面,裁判法官有說,因為當時在列車內,控方第二證人未必留意到上訴人第一次觸踫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臀部,可能他當時是望向其他地方,而沒有留意到。至於是手指還是手掌,控方第二證人見到是手掌,控方第一證人其實沒有見到,只不過是靠她自己的感覺。最主要是,裁判法官認為他們所講,表達到出來的就是當時控方第一證人以為第一次被踫到是一個意外。但是,其後繼續有幾次被他人觸及她的臀部,所以才感覺到驚慌。

15.控方第二證人所目睹,上訴人是用手掌觸踫控方第一證人的臀部,控方第二證人已經描述得非常清楚,而當時他沒有被任何東西阻擋他的視線。所以,裁判法官最後接納兩個證人的口供皆為事實。

16.至於潘大律師的另一投訴指,裁判法官不應該不接納上訴人的口供,因為控方第二證人沒有排除當時上訴人可能是要讓一位女乘客落車。但是,潘大律師承認,在審訊時,沒有就辯方的版本盤問控方第二證人。因此,這個證人沒有機會同意或不同意辯方這個版本。

17.裁判法官在他分析上訴人證供時,他純粹考慮上訴人的版本是否可信。裁判法官講出他為何不相信上訴人的版本。裁判法官的第一個理由是,若果照上訴人所講,他因為要讓路給那位女乘客落車,而將他的身體前傾。裁判法官認為,在這情況下,因為上訴人比控方第一證人高,若上訴人純粹向前傾,他沒有可能觸及控方第一證人的臀部。

18.再者,如果上訴人沒有移動腳步純粹將身體向前傾,以至觸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身體,裁判法官相信,上訴人應該會感覺到失平衡而要去找扶手,自然的反應是找一個在他上方橫放的扶手。因此,裁判法官相信,如果根據上訴人所講的版本,他應該是會失平衡的。潘大律師指,上訴人完全沒有講過他是失平衡。裁判法官只不過是再解釋當時的情況,為何他會不相信上訴人的版本而已。

19.最後,潘大律師指,裁判法官完全沒有獨立考慮到在這情況下,是否屬於一個蓄意的行為,而這個行為是否帶有猥褻的情況。

20.潘大律師認為裁判法官是依賴控方證人所講的判斷,而判上訴人是蓄意猥褻侵犯控方第一證人。關於這一點可以在裁斷陳述書的第32段清楚說明。“… 若被告人真的是因讓別人經過而觸及另一人,這種意外觸及別人的情況應是很明顯不過。”但是,裁判法官指,上訴人應該不會接觸到對方的臀部。

21.裁判法官指出,若果控方第二證人不是見到這個情況,同時,控方第一證人沒有感覺這個情況,他們有甚麼基礎去作出這個非禮的結論。最終,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只是編作這個情節,希望洗脫罪名,上訴人所講的版本實在不合情理的。

22.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第33段講得很清楚,指上訴人觸及控方第一證人的臀部多於一次。裁判法官已考慮過控方證人所講述的接觸情況,他的結論是上訴人以手觸及控方第一證人的臀部是蓄意的,而整個接觸的情況是猥褻的。

23.裁判法官指他不是依賴控方證人的推斷,認為這是一個蓄意和猥褻的侵犯。而是考慮接觸情況後,作出結論。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這方面是沒有出錯。

24.至於潘大律師最後的上訴理由稱,考慮了全部證供和證據後,這件案件最少也有一個潛在的疑點。本席看不出有任何潛在的疑點並認為沒有足夠的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裁決。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冼佩霞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鄭子駒律師行轉聘潘英賢及梁燿輝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