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天存 訴 楊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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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是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案件2005年第18121號的被告人。在該申索案件,審裁官裁定她裝修居所時導致下一層的申索人居所受到破壞。審裁官裁定申索人勝訴,被告人須賠償17,200元及訟費8,746元予申索人。她不服審裁官的裁斷而提出上訴。她提出審裁官在多項基本事實的裁斷與證供不符為上訴理由,而獲給予上訴許可進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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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23/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06年第23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5年第1812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2006年10月11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12月1日 判案書 背景 1.上訴人是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案件2005年第18121號的被告人。在該申索案件,審裁官裁定她裝修居所時導致下一層的申索人居所受到破壞。審裁官裁定申索人勝訴,被告人須賠償17,200元及訟費8,746元予申索人。她不服審裁官的裁斷而提出上訴。她提出審裁官在多項基本事實的裁斷與證供不符為上訴理由,而獲給予上訴許可進行上訴。 案情 2.申索人居於北角麗池大厦A1座五樓。案發時麗池大厦的樓齡約46年。被告人於2003年7月購入A1座六樓,並於同年10月至12月期間進行裝修。於2003年10月10日,申索人的女兒連愛娟致電被告人投訴她的裝修工程產生噪音及造成樓宇有劇烈震動,引致申索人的居所天花出現裂紋。被告人不承認責任。於2004年3月20日,被告人的丈夫郭先生到申索人的家中查詢有關公用天線問題時,連女士便向他投訴及展示因被告人的裝修工程所導致的損毀。郭先生建議連女士若能提供專家報告證明被告人的裝修導致該些損毀,他承諾會負責維修。於2004年10月24日,連女士偕同專業評量公証行的專家登門要求視察被告人的居所時,郭先生卻斷然拒絕,並要求連女士給予書面通知及解釋要求視察的原因。於2004年10月26日,專業評量公証行致函被告人要求視察其居所,但亦遭郭先生拒絕。申索人便於2005年3月29日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索。審裁官裁定申索人居所內的裂紋是因被告人進行裝修工程時產生震盪所導致的,他裁定申索人得直。 處理上訴案件的法律原則 3.《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賦予與訟任何一方針對審裁處的決定提出上訴的權利;但上訴理由只可涉及法律問題或因為有關的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換言之,任何一方不可就審裁官的事實裁定提出上訴。擬提出上訴的一方必須先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及獲批准後才可進行上訴。 4.雖然與訟各方不可就審裁處的事實裁定提出上訴,這並非表示上訴法庭對有明顯錯誤的事實裁定束手無策。由於上訴法庭沒有機會觀察證人作供時的舉止神態,一般而言,上訴法庭是不會干預審裁官對證人可信性的評估。如果審裁官在完全沒有任何證據的支持下作出事實裁定,他便在法律論點上犯錯,那麽上訴法庭是會干預的。但當他的事實裁定是得到證據上的支持,縱使上訴法庭不同意審裁官的裁定,上訴法庭也不可干預,除非相反的裁定才是唯一、真實及合理的結論:見終審法院案例Kwong Mile Services Ltd v 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2004] 3 HKLRD。在這狹窄範圍下,上訴法庭能干預審裁官的事實裁定是十分有限度的。 審裁官的裁斷 5.被告人不爭議申索人的居所內有損毀與裂紋。她的抗辯理由為該些損毀與裂紋在裝修前已存在,即並非她的裝修工程所導致。她指裂紋是由於大廈老化及維修外牆時所引致。審裁官正確地指出本案的爭議為(一)申索人居所的損毀是否因被告人的裝修工程造成及(二)若答案「是」的話,申索人可申索得多少的賠償金。這兩個問題同屬事實的問題。審裁官裁定申索人居所內的裂紋是因為被告人進行維修工程時產生震盪而導致的。這是一項屬事實的裁斷。根據本席在第4段所闡明的上訴法律原則,一般而言,上訴法庭是不會干預審裁官的事實裁定;除非這事實裁定是由於審裁官在完全沒有任何證據的支持下作出;或相反的裁定才是唯一、真實及合理的結論。除非在這兩個情況下,審裁官沒有在法律論點上犯錯,而本席亦不能干預他的事實裁定。 6.審裁官裁定申索人居所內的裂紋是因為被告人進行維修工程時產生震盪而導致的。這裁定是基於他信納連女士的專家證人,專業評量公証行的評估員黃先生所提供的證供及他所撰寫的兩份報告。審裁官在判案理由書內第3至第14段道出他上述的裁斷理由。他說:
上訴理由(一):審裁官錯誤將申索人居所内受潮而損壞的部份與其他損壞的部份分開處理 7.被告人聲稱在她進行裝修前,申索人的居所已出現裂紋與滲水的情況。她說早於2003年7月25日在她進行裝修前,連女士曾致函給她的律師投訴她的廁所與尾房曾出現漏水問題,要求被告人在裝修時切底地處理。她提出當她出示連女士上述的信件時,連女士才改稱廁所與尾房的水漬是前業主導致的,與被告人進行裝修工程無關。被告人認為連女士不誠實而審裁官信納連女士上述的解釋是與證供不符。她引述審訊謄本內所記錄申索人的證供以支持她的陳述。 8.經審閱審訊謄本與該案的文件後,本席認為不論在審訊前的陳述或審訊時的證供,連女士的案情清晰貫切。她的證供指被告人進行裝修前,尾房的牆壁上只有一條由上至下的裂紋,她於2004年3月20日已向郭先生指明這裂紋及天花上已乾的水漬與被告人無關連。她既然於2003年7月向被告人表明尾房有漏水問題,卻不會於八個月後當郭先生到訪時將這與被告人無關的責任推到被告人身上。因此,審裁官信納連女士的證供是完全合理的。 9.被告人又指連女士指示專業評量公證行調查裂紋與漏水問題,而黃先生亦把尾房的裂紋與已乾的水漬包括在報告內,這證明連女士的證供不可信。審裁官在判案理由書第11段裁定這錯誤是純粹因為連女士沒有把多年前漏水的問題告知黃先生。審裁官說明這無損黃先生的報告內其餘的結論。本席也認為審裁官這裁定合符邏輯。 10.被告人投訴審裁官在黃先生作供時加入自已的意見及容許黃先生提出毫無根據的指控。她指稱當她盤問黃先生是基於甚麼理據在他的評估報告內聲明在1990至2003年間申索人的居所沒有任何損毀時,黃先生回答是根據申索人所說而寫成的。她投訴審裁官加入他的意見謂「當然係根據申索人講的,唔係仲有邊個可以講。」雖然審裁官無需及不智地加入他的意見,他只不過是重覆黃先生的證供,而不是引導黃先生的證供。被告人也沒有質疑黃先生這證供的真實性,而這證供亦對被告人的案情無損。被告人的投訴可謂無理取鬧及鎖屑無聊。 11.被告人又投訴審裁官在判案理由書第5段至第10段引用黃先生在他的報告以外及在法庭内編造的證供作為判決理據。本席認為審裁官的做法絕無不妥。他有責任評估專家證人證供的可靠性;他亦有責任就有關事實進行調查。他向黃先生的證供作進一步的了解,不單是責任所在,亦是為被告人的利益,若果他全不質疑黃先生的證供便予以信納,這反為對被告人不公平。本席認為審裁官的做法並無不穩妥。 12.總結而言,被告人混淆了連女士的證供。申索人的尾房內的天花呈現多處裂紋與水漬。審裁官信納連女士的證供指除了一條在牆壁由上至下的裂紋及已乾了的水漬外,其他的裂紋與水漬是被告人裝修後才出現的。被告人將已乾了的水漬與其他的水漬混淆一起。審裁官信納連女士的證供,剔除已乾的水漬而處理其他的水漬及裂紋並無不妥。這是審裁官獨有的事實裁定,上訴法庭是不可干預的。本席稍後會就審裁官如何從所有基本事實推定導致裂紋的成因。 上訴理由(二): 審裁官錯誤的基本事實裁定 13.審裁官在判案理由書第7段至第10段指出一些證據證明裂紋是被告人進行裝修所導致的。被告人指這裁定與證供不符。 14.在判案理由書第7段,審裁官指從第五十三張相片可見到被告人的裝修工人用爆炸螺絲把水管的鐵碼裝嵌在外牆上,而第三十張相片更顯示頭房的內牆與外牆裝嵌鐵碼相若的位置出現裂紋。被告人聲稱裝嵌鐵碼無需用爆炸螺絲。本席也同意這說法。從本席曾處理其他有關建築工程案件,本席知悉到裝嵌水管鐵碼時只須在牆上鑽一個小孔,然後把鐵碼的腳插入孔內,再用錘把鐵碼錘到牆裡去便成。這工序對牆的結構沒有影響。更重要的是被告人又指出頭房的內牆出現裂紋的位置並非與外牆裝嵌鐵碼相若的位置。連女士對審裁官這錯誤的事實裁定亦沒有異議。本席也認同被告人的說法。 15.在判案理由書第8段,審裁官指從第五十三張相片可見到被告人的裝修工人在頭房窗下的外牆開了三個孔用作裝去水喉,而第一張相片可見這三個去水喉在房內相若的位置出現極多裂紋。可是審裁官又犯上錯誤。第一張相片所展示的是尾房窗上的位置,而這三個去水喉卻裝在頭房窗上的位置。 16.在判案理由書第9段,審裁官引述黃先生的證供指申索人牆上所呈現的裂紋不規則、極闊、裂紋內並無任何灰塵及天花批盪已剝落。被告人指由於裂紋內沒從有灰塵,這證明裂紋是在黃先生於2006年撰寫第二份報告不久前出現的,與被告人在2003年裝修時無關。本席不明白黃先生證供所指沒有灰塵的關鍵性。這亦是審裁官獨有的事實裁定。而且在整體證供下,本席也認為拒納連女士的證供並非唯一、真實及合理的結論。本席不能干預這裁定。 17.在判案理由書第10段,審裁官引述黃先生的證供指被告人的裝修包括拆除磁磚及地板,而工人使用撞擊性機械拆除磁磚及地板時造成的震盪可引致申索人的天花爆裂。被告人指拆除地板時,工人無需用撞擊性機械,縱使工人用撞擊性機械拆除廚房與浴室的地磚與磁磚亦不會導致申索人客廳天花的裂紋。申索人的居所約1,000平方呎,廚房和浴室與客廳相隔不遠,地台是連接的,在廚房和浴室發出的震盪影響到下一層客廳的天花不足為奇。此外,被告人在居所內曾改動房間,這必會涉及拆除原有的間牆,這改建工程必然會對下一層的客廳造成震盪。被告人不讓黃先生進入居所內視察,亦拒絕審裁官建議讓黃先生視察她的居所。雖然她在本席席前解釋她誤解了審裁官的建議,而審裁官亦誤解了她對安排視察有困難,但無論如何,她拒絕了黃先生視察她的居所。在沒有這方面的證供時,審裁官不信納她的證供,即她的裝修工人沒有使用撞擊性機械拆除地板或原有間牆等,也是審裁官獨有的事實裁定,本席不能干預。 18.總結這上訴理由,審裁官確實在一些基本事實的裁定明顯地犯錯,但基於下文第20段的理由,本席認為這錯誤對關鍵事實的裁定不佔任何比重。 審裁官的裁斷是否不符唯一、真實及合理的結論 19.總結了被告人的上訴理由,本席現考慮與審裁官的裁斷相反的結論是否唯一、真實及合理的結論。 20.從審裁官在判案理由書內第3至第14段可見,他的裁斷是基於黃先生的專業證供。黃先生指當居所石屎結構出現老化時,石屎結構內的鋼筋會受潮濕而生銹及膨脹,而導致附近的天花或牆壁爆裂,這樣造成的裂紋應沿鋼筋呈直線而爆裂。但由於申索人居所內的裂紋多呈斜線、弧度及不規則的爆裂,黃先生認為這是因被告人進行裝修時發出的震盪而導致的。被告人沒有提出相反的專家證供。在這情況下,審裁官信納黃先生的證供並無不妥。根據黃先生的證供,他從被告人上一層的住客得悉在有關期間,被告人的居所發出震盪聲音,而連女士亦作出相同的指稱。黃先生從上一層的吊橋位置見到被告人的居所換了磁磚與地磚,他從而推定該震盪聲音是來自被告人的裝修工人使用撞擊性機械拆除磁磚、地磚、地板或原有間牆等造成的。他從此推斷申索人居所內的裂紋是被告人進行裝修時所導致的。審裁官信納黃先的證供而作出同樣的推斷及事實的裁斷。本席認為審裁官三項錯誤的事實裁定對這裁斷不佔任何比重,所以對他的裁斷並無影響。本席認為他的推斷及事實的裁定完全合理,而與他的裁定相反的結論並非唯一、真實及合理的結論。在這情況下,本席不能干預審裁官的裁斷。 21.審裁官亦已在賠償額中扣除前業主造成的損毀。因此被告人就賠償額也沒有任何合理的上訴理由。 結論 22.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被告人的上訴。被告人還須付申索人本上訴的訟費2,000元。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授權連愛娟女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