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劍聯以(友聯家務通人力資源中心之名營業)及另一人 訴 林漸榮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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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的傳票申請,是要求本庭就黎達祥聆案官於2006年9月27日作出的命令而提出上訴。該命令為取消勝訴令,原告人要求本庭頒令:-

上訴法庭拒絕原告人許可申請。請參閱HCMP52/2007 日期: 2007年3月20日
Case No.DCCJ 2649/200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Nov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2649/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6年第26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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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鄧劍聯以(友聯家務通人力資源中心之名營業)    
第二原告人  鄧劍聯以(海韻(大澳)漁村酒家之名營業)  
   
第一被告人  林漸榮  
第二被告人  簡裕明  
第三被告人 簡松新  
第四被告人 郭志偉以(大澳海鮮酒家之名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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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公開)

宣判日期:2006年11月21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11月21日

判案書

1.原告人的傳票申請,是要求本庭就黎達祥聆案官於2006年9月27日作出的命令而提出上訴。該命令為取消勝訴令,原告人要求本庭頒令:-

(1)過期上訴許可;

(2)推反取消令。

2.原告人於2005年1月24日被高等法院於2004年HCB10430號的案件頒令為破產人。按《破產條例》第12(1)條的規定,在破產令作出後,破產管理署署長即藉該命令而成為破產人財產的接管人;原告人是在2006年6月1日提起本案的,這是在破產令作出後他才提起本案的法律程序,因此原告人需要破產管理署的同意才可提起或繼續本案的法律程序,但是他沒有獲得破產管理署的同意。既然如此,他沒有提出訴訟的法律地位,因此他針對被告人的訴訟根本沒有成功的可能,所以本庭撤銷原告人本傳票的申請。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的申請事宜)

3.就本傳票的申請,本庭不作出訟費的命令。

  (周兆熊)
區域法院法官

第一原告人: 第一原告人出席,無律師代表

第二原告人: 第二原告人出席,無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 第一被告人缺席,無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 第二被告人缺席,無律師代表

第三被告人: 第三被告人缺席,無律師代表

第四被告人: 第四被告人出席,無律師代表

上訴法庭拒絕原告人許可申請。請參閱HCMP52/2007 日期: 200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