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劍聯以(友聯家務通人力資源中心之名營業)及另一人 訴 林漸榮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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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的傳票申請,是要求本庭就黎達祥聆案官於2006年9月27日作出的命令而提出上訴。該命令為取消勝訴令,原告人要求本庭頒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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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2649/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6年第2649號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公開) 宣判日期:2006年11月21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11月21日 判案書 1.原告人的傳票申請,是要求本庭就黎達祥聆案官於2006年9月27日作出的命令而提出上訴。該命令為取消勝訴令,原告人要求本庭頒令:-
2.原告人於2005年1月24日被高等法院於2004年HCB10430號的案件頒令為破產人。按《破產條例》第12(1)條的規定,在破產令作出後,破產管理署署長即藉該命令而成為破產人財產的接管人;原告人是在2006年6月1日提起本案的,這是在破產令作出後他才提起本案的法律程序,因此原告人需要破產管理署的同意才可提起或繼續本案的法律程序,但是他沒有獲得破產管理署的同意。既然如此,他沒有提出訴訟的法律地位,因此他針對被告人的訴訟根本沒有成功的可能,所以本庭撤銷原告人本傳票的申請。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的申請事宜) 3.就本傳票的申請,本庭不作出訟費的命令。
第一原告人: 第一原告人出席,無律師代表 第二原告人: 第二原告人出席,無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 第一被告人缺席,無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 第二被告人缺席,無律師代表 第三被告人: 第三被告人缺席,無律師代表 第四被告人: 第四被告人出席,無律師代表 上訴法庭拒絕原告人許可申請。請參閱HCMP52/2007 日期: 2007年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