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富力工業設備有限公司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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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清盤呈請,由宋雯女士提出,要求法庭就富力工業設備有限公司,作出清盤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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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W 123/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公司清盤案件編號2006年12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判案書 1.這個清盤呈請,由宋雯女士提出,要求法庭就富力工業設備有限公司,作出清盤命令。 2.宋女士和馬天河先生是公司所有的董事及股東。宋女士和馬先生以前有婚姻關係,兩人現已離婚。宋女士要求公司清盤是基於她的指稱,公司欠下她為數 $1,657,212.70的債項。她宣稱在公司的董事往來賬戶,顯示公司欠下她上述的金額,這都是她對公司作出的借貸。 3.2005年8月3日,宋女士委托律師,對公司發出要求償債書。由於公司沒有還款,她在2006年3月8日入禀,要求公司清盤。 4.公司和馬先生之前都有律師代表。2006年12月6日,律師向聆案官申請,終止代表公司。馬先生其後要求聆案官批准他以董事身份代表公司,但申請被拒絕。故此,公司今天並無任何代表出席。馬先生是以反對分擔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聆訊。 5.馬先生清楚對法庭表示,不再反對把公司清盤。至於他以前向法庭提交的誓章,提出對宋女士債項的爭議,也一一撤銷。 6.馬先生既然撤銷反對誓章,而呈請人也提交表面的證供,支持公司對她欠下債項的指稱,本席認為呈請人提出清盤的理由成立,故此頒下清盤命令。 7.本席又命令,在2006年5月11日聆案官所保留的訟費,應由馬先生向呈請人支付。呈請人在這訴訟招致的其他訟費,將由公司的資產支付。
呈請人:由陳誠律師事務所轉聘楊碧珍大律師代表出席 答辯人公司:並無代表出席 反對分擔人:馬天河先生,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鄭子良律師代表出席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HCMP868/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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