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耀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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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面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指他沒有購買第三者保險而駕駛車輛,上訴人認罪。第二項控罪指上訴人使用虛假文書,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就第二項控罪的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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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64/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864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375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6年11月3日 判案日期 : 2006年11月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面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指他沒有購買第三者保險而駕駛車輛,上訴人認罪。第二項控罪指上訴人使用虛假文書,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就第二項控罪的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警員,他在2005年2月4日調查一宗發生在將軍澳道的交通意外。案件涉及上訴人駕駛的私家車FK1540,上訴人是登記車主。在調查期間,控方第一證人接見上訴人。當時,上訴人出示FK1540車輛保險單證書影印本(控方證物P1)。控方第一證人要求上訴人出示正本,上訴人稱已失掉了。因此,控方第一證人唯有接納控方證物P1為FK1540的有效第三者保險文件。 3.後來,控方證物P1證實為一張虛假文書。有關的保險公司從未發出過控方證物P1保單給予上訴人或車輛FK1540。而證物P1這張保單,真正投保人是一位姓黃的男士,車輛的登記號碼是LB6389。 4.在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證。上訴人的口供指,他在2003年11月考到車牌。在2004年4月,他購入這FK1540的車輛。上訴人稱因不熟悉有關辦理車輛的事宜,接受他弟弟的提議,用他弟弟劉姓朋友的名字出車,會比較便宜和方便。於是上訴人便將出車和買保險事宜交給他的弟弟辦理。上訴人稱,他不太熟悉劉先生,而FK車輛登記文件由其弟弟保管。至於保單放在那裡,不是在弟弟處便是在劉先生處。 5.在2004年7月或8月,上訴人稱他偶然在一個車房遇到一位馬姓的男子。這位馬先生聲稱,他是星輝保險公司從業員,向上訴人解釋車輛及有關保險登記在朋友的名下,對上訴人不利。因此,上訴人向馬先生查詢購買車輛保險的情況。數日後,馬先生向上訴人透露保險費大約是四千元。 6.上訴人稱,雖然他弟弟所買的保險比較便宜一些,但不是自己名下,所以他決定向馬先生購買保險。上訴人稱,他已經填寫了投保書和支付了現金給馬先生。馬先生亦給他收據,該收據呈堂為辯方證物D1。但馬先生沒有給上訴人保險單。約兩日後,馬先生便交控方證物P1給上訴人。馬先生稱P1證物只是一個副本 (影印本),正本通常由保險公司保管。馬先生解釋如果投保人不小心失掉保險單,便會非常麻煩,而上訴人因此相信馬先生。 7.上訴人續稱,他曾經問過他的弟弟和一名駕駛旅遊巴士的朋友,他們都稱P1是有效的。所以當交通意外發生後,他將P1交給警方,而警方沒有要求他拿出正本。他否認曾經向控方第一證人說正本遺失了。後來得知,這間保險公司從沒發出任何保單,他於是二月到牛頭角警署報案。但是警方不受理,因為警方已經向上訴人提出本案的起訴。 8.裁判法官聽完各證人的證供後,作出一個事實的分析。裁判法官留意到本案最大的爭議,就是控方第一證人稱上訴人曾經對他說,已經遺失了控方證物P1的正本。 9.裁判法官認為,當控方第一證人會見上訴人時,上訴人只可以拿出控方證物P1,控方第一證人必然要求上訴人出示證物的正本,尤其是證物P1的內容並不清晰。本席也看過證物P1,的確是不太清晰。控方第一證人表示沒有記錄和上訴人在這方面的對話。但是,裁判法官認為這是無傷大雅,並且接納控方第一證人這方面的證供。 10.裁判法官適當地提醒自己,上訴人無須證明任何事項。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22段,已詳細指出,他考慮和分析了上訴人證供的要點,但本席不會全部再複述。其中有一重點就是上訴人稱他自己不熟悉車輛登記和車輛保險事宜,所以倚賴弟弟。但他為何在與馬先生交易前,沒有向弟弟提及或作一個咨詢。另外,裁判法官亦質疑FK車輛的登記文件和車輛保單,不論由他的弟弟或是由劉先生保管也不合理,因為車輛是上訴人擁有和使用的。所以,裁判法官認為證供是不合情理。 11.基於上述原因,裁判法官最終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而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12.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認為,唯一合理,而又無可抗拒的結論是,上訴人明知或相信P1證物為虛假文書,將P1證物交給控方第一證人,意圖誘使控方第一證人接受為真文書,因而不對上訴人使用車輛時沒有購買第三者保險而採取行動,以致對控方第一證人不利。所以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第二項控罪罪名成立。 13.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上訴人再次投訴指控方第一證人說謊,因為他從來沒有對證人說過他遺失了P1正本。上訴人亦指,他沒有可能知道P1不是真的,因為他亦有用過這個影印本去運輸署拿取牌照。上訴人認為,裁判法官對他不公平,認為他不會因為愚蠢,而相信這位姓馬的朋友已經為他買了保險。這些上訴理由,其實裁判法官已經一一考慮過。裁判法官最終認為事實的真相正如控方第一證人所講,所以上訴人是觸犯了第二項控罪。 14.至於上訴人的犯案動機和上訴人有沒有獲取利益,裁判法官已經講過,在這個罪行上,唯一無可抗拒的事實是,上訴人當時用虛假文書,使控方第一證人相信他在發生意外時,他的車輛是有購買有效的第三者保險。 15.本席閱讀了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裁判法官已經清楚解釋了為何他會作了這個事實的裁斷。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事實上或程序上,都沒有出錯。 16.因此,定罪是安全和穩妥的,本席沒有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上訴人的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何詠光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