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佩雲 訴 行政上訴委員會

Case No.CACV 351/200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1 Dec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V 351/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6年第351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6年第104號)

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 黃佩雲  
   
答辯人 行政上訴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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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  2006年12月14日

判案書日期:   2006年12月21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背景

1.上訴人黃佩雲女士在1983年8月15日加入政府工作,為食物環境衛生署(“食環署”)見習衛生督察。其後黃女士晉升為一級衛生督察。

2.在職時,黃女士加入了公務員新退休計劃。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該規例”)第327(1)條,在1987年7月1日前受聘為公務員而選擇參加新退休計劃的在職公務員,可於年滿55歲時或之後退休。倘根據該規例第940(a)條召開的醫務委員會作出建議,則當局可着令喪失工作能力的公務員提早退休。

3.2001年8月27日,黃女士以一個月薪酬為代通知金,向食環署提出即時離職。黃女士在食環署工作已超過10年,故有獲發退休金資格,但根據有關規例,黃女士須等待直至她年滿55週歲,即2017年12月10日才能開始領取退休金。

4.黃女士指自己在2000年5月9日曾因工受傷,故不能應付沈重的工作量。她亦曾於2001年7月23日申請提早退休,但申請被拒。黃女士指自己是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才向食環署提出即時離職。

5.離職後,黃女士曾就她在政府的服務記錄和食環署有多番爭拗。

6.黃女士力指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她有權向食環署查閱某些記錄,但食環署只同意向黃女士提供部份其要求的資料,但不同意向她提供其餘資料。

7.黃女士不滿食環署的決定,曾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向食環署發出查閱資料要求表格。但其要求仍不獲食環署接納。最後,黃女士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專員”)投訴,要求專員就食環署拒絕其查閱資料的要求作出調查及補救行動。

8.就上述事項,專員曾向食環署和黃女士多番查詢,雙方亦向專員表明各自立場。

9.2005年9月23日,專員致函黃女士,表示不會就其投訴再作調查,原因是沒有表面證據證明食環署處理黃女士要求查閱記錄的申請有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19條。

10.黃女士不滿專員的決定,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11.2006年9月6日,行政上訴委員會頒下“決定”駁回黃女士的上訴。

12.黃女士不滿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在2006年9月22日,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要求法庭推反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並下令專員繼續調查她針對食環署的投訴。

13.2006年9月26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張舉能法官拒絕批准黃女士進行司法覆核申請。黃女士不服,現上訴至本庭,要求本庭推反張法官的決定並批准她進行司法覆核申請。

上訴人的立場

14.黃女士的基本立場是2000年5月9日的工傷導致她蒙受長期殘餘疼痛的折磨,更令她不能履行其職務。但其苦況,未獲食環署體諒。食環署不接納其提早退休的申請,亦沒有向她提供任何輔導,令她在無計可施的情況下要即時離職。

15.黃女士認為某些資料和她關注的事件有關,特別是她提早退休的申請,所以她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向食環署發出申請要求查閱下列資料:

“(一) 關於本人(黃女士)的辭職申請和三份評核報告未有進行評核會見的記錄—食環署的檔號:FEHD GMS H1(c) 101/8;
 (二) 關於本人因工受傷後,食環署妨礙了本人出庭作證的經過程序記錄;
  (i) 食環署以書面向衛生督察胡燕嫦女士提出忠告的記錄;
  (ii) 食環署處理衛生總監(食物監察及標籤)譚春成先生提早退休的記錄;和
  (iii) 衛生督察胡燕嫦女士的人事記錄。”
  (iv) 前總監譚春成先生的人事記錄。”

16.食環署的立場一直都是黃女士要求的第一項資料可以提供給她。但食環署不能提供她要求的第二項資料,原因是食環署從來沒有妨礙黃女士出庭作證,而其要求的資料屬第三者的個人資料,食環署未能在沒有該等第三者的同意下向黃女士提供有關資料。

17.食環署特別強調(i)並沒有持有食環署向胡燕嫦女士提出忠告的記錄;(ii)譚春成先生提早退休的記錄及胡燕嫦女士的人事記錄中並沒有黃女士的個人資料;(iii)譚春成先的人事記錄已被銷毀。食環署亦明確指出該署並無妨礙黃女士出庭作證的程序記錄。

18.食環署曾表示就黃女士辭職一事的記錄,應否向她披露,須諮詢法律意見。但其後已將一些和黃女士辭職的資料向專員提供,黃女士現時亦已得悉該些資料。

19.專員和行政上訴委員會都認同食環署的立場。

20.在行政上訴委員會席前,黃女士表示不接受食環署指向專員提供和她辭職有關的記錄,即是食環署較早前表示要諮詢法律意見才能決定應否向黃女士提供的資料。她表示該些記錄主要包含她的個人資料,例如病假記錄及醫生證明書等。食環署實不應拒絕披露該些資料,更不會就應否披露該些資料而要尋求法律意見。黃女士表示食環署的立場不可信,故她不接納該立場。

21.行政上訴委員會認同黃女士的立場,即食環署不應拒絕向她披露她本人的記錄,但行政上訴委員會不接納黃女士所指,食環署有意圖誤導她。行政上訴委員會指出黃女士亦透過專員,得悉和她辭職有關的全部記錄。

22.行政上訴委員會亦裁定黃女士要求的第二項資料並非她個人的記錄而黃女士在沒有取得相關人士的同意時,無權要求食環署將資料向她提供。

23.行政上訴委員會更指出黃女士索取資料是建基在一並不存在的前提,即食環署有妨礙她出庭作證。

24.行政上訴委員會重申食環署澄清未能找到第二(i)項資料的記錄,第二(ii)及第二(iii)項的檔案並無上訴人的個人資料而第二(iv)項的檔案已經銷毀。行政上訴委員會裁定專員接納食環署的上述立場是合理的決定。

上訴理由

25.黃女士指行政上訴委員會沒有考慮一些有關因素及考慮了一些無關因素,因此其決定是非法、越權及無效的。

26.黃女士指食環署提交的資料不準確而私下向專員提交“其餘記錄”更屬違法行為。黃女士指行政上訴委員會只考慮專員的立場郤沒有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有關條款行事。

27.黃女士亦力稱其申請是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行事,並不設下任何大前提,因此行政上訴委員會不應將任何前提考慮在內。

28.黃女士重申她是因工受傷,理應獲得批准提早退休。她亦強調她在食環署工作期間一直表現良好。

29.黃女士當然有權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18條要求食環署提供她個人資料記錄。

30.食環署亦從來沒有否認有責任向黃女士提供有關資料的記錄。但黃女士亦有責任清楚列明其要求的資料記錄,亦有責任在食環署要求進一步資料時,提供有關的資料。

31.黃女士要求查閱的第一項資料是關於她的辭職申請和三份未有先進行評核會見的評核報告。

32.食環署一早已表示會提供三份沒有進行評核會見的評核報告,其後亦透過專員將黃女士辭職的申請和有關文件向黃女士披露。就該項要求,本庭實不能察覺黃女士有任何合理的抱怨。

33.黃女士強稱食環署提供的資料不準確。這只是黃女士主觀的揣測,完全沒有任何事實或其他合理的基礎支持。

34.黃女士完全未能提供任何資料證明食環署有妨礙她出庭作證,食環署亦明確否認了她這一指控。當黃女士首次要求“她本人因工傷後,食環署妨礙了本人出庭作證的經過程序記錄”時,食環署已明確向她表示“在你因工受傷至離職期間,並沒有本署提出的檢控須傳召你出庭作證的個案,亦無收到你提交出庭作證的文件。因此,本署並無妨礙了你出庭作證的程序記錄。若你在這一方面有進一步資料,請提交本署再作跟進”。黃女士並沒有提供進一步資料,更沒有表明她指的時段並非局限在她因工傷至離職期間,而包括她離職之後。在其要求查閱資料表格,黃女士亦只是重複要求“本人因工受傷後,食環署妨礙了本人出庭作證的經過程序記錄”。

35.向法庭陳述時,黃女士力稱她指的時段包括了她離職後的時段,更以該論點來指責食環署沒有適當地回覆其查閱資料的申請。本庭認為黃女士是強詞奪理,她的指控亦不成立。假若她指的時段和食環署的理解不同,她有責任向食環署表明。

36.就黃女士要求的第二項資料,食環署已作出了合理的解釋,指出食環署為何不能或不會向她提供該些資料。食環署的立場是正確的,亦是有根據的。黃女士不能說明她為何有權查閱他人的記錄。

37.黃女士對專員的指控完全不成立。上訴委員會駁回黃女士的上訴亦是理所當然的。本庭看不到黃女士有任何其他合理的抱怨。

38.《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賦予法庭在適當的情況下行使酌情權,批准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39.但行使司法覆核權時,法庭並非是替代行政機構行事,法庭亦非是決定行政機構的決定是對還是錯。

40.在司法覆核程序,法庭對行政部門,包括行政上訴委員會之決定扮演監督的角色時,法庭不是關注到有關行政部門或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是好是壞。法庭祇能在Wednesbury一案所訂下的原則確立時,才有權干預行政部門或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41.英國上訴法院大法官LORD GREENE M.R.在Associated Provincial Picture House Ltd. v. Wednesbury Corporation [1948] 1 K. B. 223一案所作的判詞內233頁定下了有關原則如下:

“我會再一次總結可適用的原則。法庭有權調查地方當局所作之事,目的是要探討地方當局是否有考慮過他們不應該考慮的事情或反過來說,他們是否有拒絕考慮或忽略了他們應該考慮的事情,如上述問題的答案對地方當局有利,仍然可以指出,雖然地方當局考慮問題時依足規則,但他們得到之結論是有違常理,程度達致任何合理部門都不會作出該結論。在上述情況下,法庭亦有權干預。在任何案件,法庭作出干預行為時,並不是行使上訴職權去推翻地方當局所作的決定。但作為司法機構,法庭只會關注,亦只能關注到地方當局的行為是否違法,是否超逾國會賦予他們的職權範圍。”

42.就黃女士的投訴,專員已出了極為詳盡的調查。專員否定黃女士的投訴是合理及正確的。行政上訴委員會亦覆核過事件的始末,然後駁回黃女士的上訴。

43.本庭認同專員和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44.假若黃女士不滿其提早退休申請被拒,她理應在該決定作出後提出合適的申請,而非在事隔多年後才指食環署否決她要求給予的資料申請不合理而作出種種投訴。

45.無論如何,張舉能法官拒絕行使酌情權批准黃女士的司法覆核申請,絕對是正確合理的決定。黃女士完全沒有任何可爭拗的論點,顯示該決定有錯。 

46.本庭駁回黃女士的上訴。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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