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邵卓堯

Case No.HCMA 821/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Dec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821/2006

香港特別行政

高等法院原訟法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82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45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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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邵卓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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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6年12月20日

裁決日期:2006年12月20日

判案書

判罪上訴

1.上訴人的不服定罪上訴被駁回。

2.黃大律師所提出的兩個上訴理由,主要是批評裁判官在審訊時所採用的評核證供方式。雖然這兩個上訴理由尚算合理,黃大律師亦已盡他的能力來支持該兩個上訴理由。主要來說,本席沒有機會聽過控方第一證人及上訴人作供,亦沒有機會觀察他們作供時的表現及神態;裁判官則有此機會。裁判官最後的結論是他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這是一個事實的裁決,上訴庭不應輕易干預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決。

減刑上訴

3.就上訴人的減刑上訴,本席判處上訴人上訴得直,將原本裁判官所判的三個星期監禁以緩刑命令代替,即三星期監禁緩刑一年。由於上訴人已被監禁14天,如上訴人在這一年內不再觸犯任何罪行,剩餘的7天刑期就不用執行。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曾藹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由陳淑雄律師行轉聘黃達華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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