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邵卓堯
Case No.HCMA 821/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Jan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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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821/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82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455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7年1月11日 裁決日期:2007年1月11日 判案書 1.申請人要求本席批准向終審庭提出上訴,本席向上訴人解釋香港終審法院之有關條例如下。 2.根據終審法院條例第 32 條,任何人欲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須先到原訟法庭或終審法院取得證明書,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3.在這情況下,若本席認為本席的判詞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本席才會頒下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證明書。若本席認為本席的判詞並無涉及上述的法律論點,本席便不會頒發有關證明書。然而,即使上訴人不獲本席頒發證明書,亦可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但須以另一個理由提出。而所謂「另一個理由」,即上訴人所指他在本聆訊中遭受到實質或嚴重不公平的情況。 4.就上訴人的理據,本席拒絕證明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上訴人可根據本席解釋的程序,以上述理由,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曾譪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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