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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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412/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41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32047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6年11月8日 裁判日期:2006年11月8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8(1) 條,處罰款2,000 元及停牌6 個月兼須重新考取駕駛執照。 2.控罪指上訴人在匯翔道城市高爾夫球會外不小心駕駛登記號碼JX9155之的士,時間為05 年8 月26 日下午5 時55 分。 3.控方的說法簡單。控方證人(1)是另一輛的士KH5190的駕駛者,事發時剛從連翔道北行方向右轉進入匯翔道東行左一線,卻遭上訴人在匯翔道東行左二線以60 至70 公里的高速切入,以致兩車距離最近不到2 呎,而且控方證人(1)要由時速50 公里急降至20 公里才能避免碰撞。控方證人(1)響號抗議,上訴人還下車向其指手劃腳後才駛去。 4.另一邊廂,上訴人雖不作供,卻傳召了當時的乘客為辯方證人。根據這位證人表示,涉案兩部的士在事前其實都在連翔道南行方向行駛,還以不同的行車線左轉進入匯翔道東行方向,而且雙方的爭拗實始於左轉時的黃格內,到進入匯翔道後又因過線而再度發生,惟辯方證人因趕時間,上訴人才主動離去。辯方證人指上訴人從來未有下車,也從來未對控方證人(1)指手劃腳。他不同意上訴人曾在沒有打燈下轉線。 5.結果,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他解釋:
6.相反,裁判官信納控方證人(1)為一誠實可靠的證人。就算後者在盤問中承認,曾在書面證人供詞中表示,自己乃左轉進入匯翔道,而上訴人亦只「挨」一「挨」了過來,亦沒有影響裁判官對他的看法。裁判官是這樣說的:
7.然而,本席不禁要問,案中既無證據顯示辯方證人何以要偏幫上訴人,相反裁判官亦未見對這點有任何考慮,那是否穩妥? 8.再講,辯方證人在庭上的表現可能欠佳,但關鍵之處如控方證人(1)乃左轉進入匯翔道等,與控方證人(1)推翻的書面證人供詞吻合,可裁判官卻隻字未提,那又是否有甚麼問題? 9.反過來,先不說「挨埋嚟」是否可合理地理解為成功切線,但左轉或右轉進入匯翔道,難道控方證人(1)也會搞錯?又或代筆的警員誤會? 10.總括而言,本席對是次判決有揮之不去的疑問,乃裁定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定罪與判刑一併撤銷。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張天雁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黃律師事務所轉聘馮振華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