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偉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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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742/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742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699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6年11月7日 裁決日期:2006年11月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6年12月15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立,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 條,處罰款2,500 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控罪指上訴人在中環皇后大道中80至82 號白夢仙大厦10 樓La Bouteille外的樓梯襲擊男子顏某,因而對顏某造成身體傷害。 3.綜合所有證據顯示,事發時為晚上11 點。顏某(控方證人 (1))與十多名同事(包括控方證人 (2)和 (3))在La Bouteille餐廳用膳完畢,正從樓梯往下走之際,有人踢碎了放在旁邊裝飾的空酒瓶,被當侍應的上訴人發覺,從後追來並與走在最後的顏某發生口角。最後,上訴人拿著破酒瓶一揚而弄破了後者左眼對上的皮膚。 4.三位控方證人聲稱,上訴人有意襲擊顏某,而且在揚過酒瓶後還試圖向顏某揮拳,祇不過被後者躲過。相反,上訴人聲稱顏某乃先有動作者,結果雙方均失去重心而下跌,繼之就是顏某的同事數人前來襲擊。至於顏某的眼傷何來,就應該是在混亂中意外被。 5.結果,裁判官裁定,控方三位證人均誠實可靠,可接納他們的證供。 6.問題是,顏某的傷乃如何造成?這亦是上訴人的上訴關鍵。 7.原來,根據證人 (2)和 (3)聲稱,上訴人揚酒瓶時的動作祇有一個,而且由下而上,這個裁判官在書面判詞中亦有清楚記錄。然而,顏某表示,動作如何他看不清楚,卻感到被硬物連續擊打兩次,首次在左邊眼角,第二次則在左邊耳後。 8.那麼裁判官是如何解決這個矛盾的呢?他在判詞中道 :
9.問題是,裁判官信納的證人 (2) 和 (3) 均稱,破酒瓶是向上揚的,那他又怎能反過來,夫子自道,表示酒瓶乃由上而下?這是上訴人的第一點。 10.上訴人還進一步指出,就算以證人 (2) 和 (3) 所說的為準,事情也不合理。因為,破酒瓶若真是由下向上揚,那顏某又怎會先傷眼角後傷耳後? 11.本席認為,上訴人的投訴有理。至於這是否足以推翻本案的定罪,本席亦認為答案為「是」。因為一,它涉及事實認定上的錯誤;二,它顯示控方證人可能未把事實完全交代。 12.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定罪與判刑一併撤銷。
控方:由律政司副首席政府律師張維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