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偉堅

Case No.HCMA 742/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Dec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742/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742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6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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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梁偉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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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6年11月7日

裁決日期:2006年11月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6年12月15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立,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 條,處罰款2,500 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控罪指上訴人在中環皇后大道中80至82 號白夢仙大厦10 樓La Bouteille外的樓梯襲擊男子顏某,因而對顏某造成身體傷害。

3.綜合所有證據顯示,事發時為晚上11 點。顏某(控方證人 (1))與十多名同事(包括控方證人 (2)和 (3))在La Bouteille餐廳用膳完畢,正從樓梯往下走之際,有人踢碎了放在旁邊裝飾的空酒瓶,被當侍應的上訴人發覺,從後追來並與走在最後的顏某發生口角。最後,上訴人拿著破酒瓶一揚而弄破了後者左眼對上的皮膚。

4.三位控方證人聲稱,上訴人有意襲擊顏某,而且在揚過酒瓶後還試圖向顏某揮拳,祇不過被後者躲過。相反,上訴人聲稱顏某乃先有動作者,結果雙方均失去重心而下跌,繼之就是顏某的同事數人前來襲擊。至於顏某的眼傷何來,就應該是在混亂中意外被。

5.結果,裁判官裁定,控方三位證人均誠實可靠,可接納他們的證供。

6.問題是,顏某的傷乃如何造成?這亦是上訴人的上訴關鍵。

7.原來,根據證人 (2)和 (3)聲稱,上訴人揚酒瓶時的動作祇有一個,而且由下而上,這個裁判官在書面判詞中亦有清楚記錄。然而,顏某表示,動作如何他看不清楚,卻感到被硬物連續擊打兩次,首次在左邊眼角,第二次則在左邊耳後。

8.那麼裁判官是如何解決這個矛盾的呢?他在判詞中道 :

「…. 由於被告人所用的是紅酒的酒樽,正如現場的照片所顯示,這類的酒樽是有一段的長度,所以當被告人用酒樽由上而下打向第一証人的頭部時,樽的頂部首先接觸到第一証人的左眼角位,而因為酒樽仍有去勢,樽的另一端即底部便會接觸到第一証人左耳後的位置。所以看起來是一個動作,但是第一証人便感到有兩次被打的感覺。因此,本席認為第一証人的感覺與第二、三証人所描述的動作並無矛盾之處。」

9.問題是,裁判官信納的證人 (2) 和 (3) 均稱,破酒瓶是向上揚的,那他又怎能反過來,夫子自道,表示酒瓶乃由上而下?這是上訴人的第一點。

10.上訴人還進一步指出,就算以證人 (2) 和 (3) 所說的為準,事情也不合理。因為,破酒瓶若真是由下向上揚,那顏某又怎會先傷眼角後傷耳後?

11.本席認為,上訴人的投訴有理。至於這是否足以推翻本案的定罪,本席亦認為答案為「是」。因為一,它涉及事實認定上的錯誤;二,它顯示控方證人可能未把事實完全交代。

12.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定罪與判刑一併撤銷。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副首席政府律師張維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