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成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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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744/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744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5年第19514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6年11月7日 裁決日期:2006年11月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8(1) 條,處罰款2,000 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控罪指上訴人在沙咀道127 號外近曹公街不小心駕駛展示登記號碼 GM4210的輕型貨車,時間為05 年9 月12 日晚上10 時20 分。 3.下面是控方的說法,由裁判官撮要(只節錄相關部分):
4.反之就是辯方:
5.最後是裁判官的裁量:
6.對於這個判決,上訴人表示不服,他質疑,裁判官既然指控方證人不可信,又何以給他定罪? 7.本席認為,裁判官對法理的掌握正確,在運用上卻很值得商榷。 8.首先,20 公里,是很慢的速度。假若控方證人只是以這個車速在兩個車位外駛來,上訴人趁機右拐切入亦無可厚非,可裁判官卻未見對這點有任何考慮。 9.裁判官反指上訴人應靜待控方證人駛過才過線,但這要視乎當時的交通流量。假若控方證人後面陸續有車以同樣的速度及距離駛來,難道上訴人趁機轉線也不對?但裁判官對這點似乎亦未加考慮。另外,當時交通流量如何案中亦沒有證據。 10.還有,根據控方證人的證供,上訴人前面有「死車」,這點連他自己也看見。再加上裁判官接納的證供,即如上訴人所言,控方證人是見他轉線才突然加速的。先不說控方證人這樣做的目的何在,但兩者加在一起就肯定顯示出,上訴人的轉線行為,根本未有對控方證人帶來甚麼實質影響。相反,後者還須加速才能把前者撞上。 11.最後,上訴人看見控方證人的反應有異,已立刻把車剎停,而貨車當時只有右前輪越過右線一呎多,餘下的路面又足夠控方證人駛過,這些都有相片為證兼得裁判官接納,那又何以會作不小心駕駛論? 12.本席認為,本案的判決,實在有欠安全穩妥。對此,政府律師亦完全同意。 13.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定罪與判刑一併撤銷。
控方: 由律政司副首席政府律師張維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