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oang Thi-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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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盜竊」及一項「非法入境」罪成立,分別處入獄14 天及入獄12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非法入境」罪的判刑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936/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936/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936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24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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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HOANG Thi-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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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暫委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6年11月9日

裁決日期:2006年11月9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盜竊」及一項「非法入境」罪成立,分別處入獄14 天及入獄12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非法入境」罪的判刑提出上訴。

2.下面是裁判官就本案的情節、上訴人的求情理由和判刑的考慮所作的說明:

3. 被告人同意案情主要部份如下:-
    (1) 控方證人1是上址受害商店的便衣保安員。於上述時間(即2006年7月25日),她見被告1(即被告人)從陳列架上拿走證物1-4(即一礶粟米粒、一包湯包、兩包糖及一包通心白蓮),並將它們放入其膠袋(證物5)內。當見到被告1沒有付款便離開店舖時,控方證人1在店外截停被告1,並在她拿著的證物5內起回證物1-4。控方證人 1其後證實證物1-4是該店的貨物,但卻沒有銷售紀錄,於是報警。
    (2) 控方證人2接報到場拘捕被告1,並撿取被盜財物1-4作為證物1-4。在警誡下,被告1承認因飢餓而干犯罪行,更說出自己於2006年7月10 日從中國大陸乘船偷渡到港。
  ……    
  4. 被告人現年31歲,己婚,有一8歲兒子在家鄉,現由年紀老邁母親照顧,在本港沒有刑事記錄。
  5. 被告人坦白認罪,案情亦顯示她調查期間表現合作。
  6. 被告人代表律師亦表示已將非法入境罪量刑指引向被告人解釋。
  ……  
  7. 就控罪一而言,本席考慮了上述求情因素,尤其是被告人坦白認罪,無刑事記錄及被告人因飢餓而犯案,判她罰款只會令她雪上加霜,故此判她十四天監禁,再與控罪二同期執行。
  8. 就控罪二而言,本席必須依從量刑指引,即認罪情況下判監十五個月:R v So Man King & Others女皇訴蘇民景(譯音)[1989] 1 HKLR 142。此外,無論從越南抑或從內地偷渡來港判刑無異:R v Nguyen Van Doan & Others [1997] 3 HKC 594。在判刑時,本席除考慮了以上求情因素,亦考慮了被告人錯地選擇離開兒子以致飢餓下犯案而揭發了非法入境者身份,以仁慈之心(act of mercy)給予被告人額外三個月扣減,再與第一項控罪同期執行,在法律框架下,已充份體恤了被告人處境。」

3.至於本上訴,上訴人在書面和我席前都只能表示,兒子在越南無人照顧,希望能盡快出獄回鄉,但這實非有效的上訴理由。

4.相反,裁判官不但對量刑指引掌握準確,而且已因應上訴人的個人環境而作出特別寬大的處理。

5.上訴駁回。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冼佩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