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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462/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462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3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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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6年11月1日
裁判日期:2006年11月1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賭場內賭博」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148 章《賭博條例》第 6 條,處罰款700 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控罪指上訴人於2006 年2 月7 日,在新界荃灣青龍頭龍如路(無地段號碼)澳仙納英文幼稚園內在賭場內賭博。
3.根據呈堂的草圖及相片顯示,涉案幼稚園有一大閘及鐵絲網在外圍,之後是一片空地,有關的「賭場」則在空地盡頭的一個房間內,此房間與相連的一列平房構成幼稚園的主要校舍,與賭場緊接的另一房間在本案則被稱為「右單位」或「右房間」。
4.下面是三名控方證人的證供,由裁判官撮要(只節錄相關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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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PW1(警員編號1987)的証供撮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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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當日零晨,他便裝與另外4名警務人員在該地點外埋伏,期間有人士在空地出現。期後他剪爛外圍的鐵絲綱,用了20/30秒,警員一個跟一個,步到該單位外。在單位外,他觀察了幾十秒,他聽到裏面有人談話和傳來“拍拍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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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單位只有一個門口,他帶頭衝入該單位。他進入該單位後,他第一件事是封了門口,確保沒有非警員人士出入該門。他見單位內有17男1 女站着圍着一張枱,枱上有現金和麻雀排九。他立即叫他們蹲低和雙手放頭上。他們蹲低,他離開門口位置,警員對18 名人士帶上索帶。從此,他不能否定他的同事推/帶非警員人士入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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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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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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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該單位旁邊,有一“右單位”,其中有人存在,但警員最終並無拘捕他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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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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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他在証物P3圖上,繪畫了他進入賭場時的行徑。他否認被告當時站在辯方所指的地方(在空地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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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入賭場後,他立即叫18名人士蹲下,他們便蹲下。從此刻起至他們起身帶上索帶,到他在現場繪畫18 名人士的位置在P4草圖上時,該18 名人士的位置並無移動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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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PW2(羅兆明高級督察)的証供撮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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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他當日零晨在上址外圍觀察,他看見有人在空地。及後,他們剪爛鐵絲綱衝入該單位。期間空地無人。進入單位後,他見有17男1女。警方叫他們蹲低。他們蹲低。他表露其警方身份。他向現場人士展示和解釋有關賭博受權書(証物P5)的內容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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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他向現場18名人士進行拘捕。就黃寶輝有無離開過現場(例如去廁所),他不能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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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他在証物P6草圖上,注明了其在進入單位前在單位外觀察了15-20秒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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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他發現在右房間有4至5人在看電視和喝酒。調查後,他們無被拘捕,其中一名人士是一肥胖男子(余家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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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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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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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PW3(警員編號50862)的証供撮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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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當日零晨,PW1和PW2進入該單位時,他乃在後山守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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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隔一/兩分鐘後,他才進入該單位。單位內,他見PW1和PW2及其他警員,控制着所有蹲低的18 名可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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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他在單位內負責看管可疑人和把守門口。PW2宣報拘捕現場18名男女。PW2指示他,而他亦拘捕其中一名犯人即法庭上的被告(黃寶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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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從進場一見被告至拘捕他,被告並無移位。無非警員進/出過該單位。」 |
5.反之就是上訴人的供詞。
6.他說,當日零晨3 時多,他致電朋友「肥豬」,商借一千元,得到後者的答應,便乘的士往找,亦即案發現場,但他在賭場門外即聽見有大叫「唔好郁」,和看見有人衝入該房間,還順帶把他推入其內。最後,他與各人一併被帶返警署。
7.此外,辯方還傳召過一名證人余家和,亦即控方證人(2)所提到而上訴人又稱之為「肥豬」的朋友。他的說法大體與上訴人的版本一致。
8.最後,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以下是他的理由(只節錄相關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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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至於被告人……本席認為……他的証供不可信。他稱他因爸爸有糖尿病……引至家徒四壁。當日下班後,他已無錢用於第二日再上班,故他要與朋友借錢……但當晚他……乘坐的士到現場費用共70元正。難度70元乃不足夠上班?而且,他被盤問到為何傍晚下班,但零晨三時才致電其朋友借錢,他支吾以對。……無論如何,經細心考慮和觀摩過被告人在証人台上作供時的神情和動態後,……本席裁定他在法庭裏並不是講真話……。本席完全不相信他的証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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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至於余家和的証供,……他一時稱第一眼見被告時警方已到現場,一時稱警方未到現場,後來又稱已到,其前言不對後語。雖其有對此解釋,但本席認為解釋牽强。無論如何,本席小心觀察他作供時的神情和動態,……本席裁定他在法庭說謊,本席全不相信他的証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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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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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經小心觀察和考慮三位控方証人作供時的神情、動態之後,本席認為並裁定他們三位均是誠實和可靠的証人。本席接納他三位的証供為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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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基於以上的証供和証物(包括照片),本席裁定事實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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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賭場是一遍遠單獨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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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從PW1進入賭場時到其繪畫証物P4 圖期間所有18 位被捕人士的位置並無改變,即18 人圍着賭枱。被告是其中一位被捕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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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警方進場時,賭枱上正進行賭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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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考慮了雙方陳詞後,本席亦裁定控方不能採用賻博條例內的任何假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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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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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惟基於以上證據的處理和事實的裁定,本席小心考慮後,發現以下合理不能抗拒的必然唯一推論,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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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被告是以行家/莊家的身份進行賭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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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被告完全不是路過或是與人家借錢或卻稱“八卦”觀看別人賭錢,而是的確在賭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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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所有辯方可能的版本/潛在可能性已全被詳盡考慮,但全被徹底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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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控罪裏的所有元素已被控方無合理疑點地舉証成功,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 |
9.至於今天,上訴人在我席前只能反覆地說「真係冇做過」,但這完全不是有效的上訴理據。
10.總括而言,本席並未發覺裁判官在本案有錯,無論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都是一樣。
11.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任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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