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文傑

Case No.HCMA 844/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Nov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844/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84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06年第67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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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馬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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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6年11月1日

裁決日期:2006年11月1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8(1) 條,處罰款1,500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控罪指上訴人:

……於2005 年10 月9 日下午 7 時00 分於記利佐治街近告士打道,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展示登記號碼KT2881的私家車。」

3.控方證人 (1)是一名路人。他的證供由裁判官撮要如下(只節錄相關部份):

8. ……案發時,他站在與記利佐治街東行……線之右側行人路毗鄰的大廈之梯級上,看見……前方……約10 米處的記利佐治街東行左2 線上,停了一輛LV2398。……LV2398向左打斜車身,打了指揮燈,正準備切去左1 線;同時,LV2398……左側的……左1 線上,停了另一輛汽車。該輛汽車的後方,也停了……KT2881。KT288[1]與其前方的停車線之間的左1 線上、分別前、後列序停了共約3 輛汽車。大約5 至10 秒後,……前方的行車燈號轉為綠燈,KT2881……前方的車輛向前移動;此時,LV2398車身左邊的左1 線上已沒有其他車輛。LV2398便開始切入左1 線。……期間,原先停在……LV2398左後方……約3 米的……KT2881、迅捷從後很快強行駛上,扭右軑、並撞向LV2398左邊車身的乘客位。
  9. ……由於LV2398車身外型和車身的顏色較為矚目,他站在樓梯級時,已開始留意到該車輛。在他觀察有關兩車的上述行車動態時,而他所站的位置是高於行人路的地面,該兩輛私家車與他之間,沒有任何物體妨礙他的視線。案發前,他不認識上訴人或第二控方證人。
  10. ……他指出案發時,記利佐治街交通較為繁忙,KT2881……後方的左1 線上也有其他車輛;當LV2398……等待行車燈號時,它的前方並沒有其他車輛,但後方有其他車輛。
    ……
  12. 他確認在……證人口供書中,曾提及……碰撞前,KT2881的車速約25至30 公里,並補充稱在相撞前的一刻,KT2881……的車速相比它附近的……車輛……快、及堅稱是LV2398先切入……,KT2881才從後方駛上……。他否認……轉為綠燈後,LT2881與LV2398兩車是差不多同時開啟前行的。」

4.至於證人 (2),他是LV2398的司機。他供稱:

13. ……案發前……他……從Wilson停車場駛出,轉入記利佐治街東行東行左2 線;因……左2 線……只可轉右……,而他的目的地是金鐘、必須轉左,他便駛停於其前方的左2 線停車線前、並打左邊指揮燈……。他與前方的停車線之間,相隔約1 架車位……,在左1 線上停了幾輛汽車。…….轉為綠燈後,……左1 線上車輛開始陸續前行;當他左邊的一輛的士前行後,他從……倒後鏡看見……在其左後方的LT2881仍未有開啟前行的舉動,便開始慢慢切入左1 線。但正當他將LV2398約一半的車身切入左1 線之時,他突然從左後方傳來一陣『嘭』的聲音,便下意識扭右軑、扭正車身。稍後,他與LT2881車內的人士均下車。他指出當他第一眼看見LT2881時,與LV2398車尾的左後方相隔約幾呎。
    ……
  15. ……他同意在……證人口供書中,曾提及上訴人與他一齊前、後駛離停車場,再分別轉入記利佐治街東行左1 與左2 線。他也同意案發前,曾已有駛經案發現場約7 次至8 次;當日在記利佐治街東行左1 與左2 線上的道路標記,沒有改變。從停車場駛出後,他有感KT2881較早前的行車動態較為奇怪,記利佐治街東行左1 線較為多車,眼看左2 線上交通疏落,便下意識直按[接]駛往左2 線;當在左2 線前行了約1 個餘車位後,他看見路面上的道路標記,故決定切入左1 線。
  16. 他同意當剛駛離停車場、及駛停在東行線左2 線時,曾響『按』提示前方的車輛盡快前行。當被問及停在前方的車輛是甚麼時,他稱估計是KT2881。他否認他忽然胡亂切線。他也同意如在……證人口供書中所述:當他將LV2398約一半至三分之一的切入左1 線時,便發生兩車碰撞。他坦言是在聽到碰撞聲音後,才知道兩車發生碰撞,故不知道KT2881是如何與LV2398發生碰撞的。」

5.反之,上訴人並沒作供,也沒傳召證人。

6.結果,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下面是她的判詞(只節錄相關部份):

19. ……本案不受爭議案情是案發前,第二控方證人和上訴人已經分別駛停各自的車輛於記利佐治街東行左2 和左1 線,在等行車燈號;路面交通繁忙,LV2398已打斜車身停於左2 線,以備切入左1 線。本席認為控方第一證人證供清晰、持平,作供認真,沒有刻意偏袒第一控方證人。他在主問和盤問階段的證供,大體上也前後一致。案發前,他與上訴人及第二控方證人也素未謀面。本席按納第一控方證人是獨立的證人。
  20. 據第一控方證人所述:他是站在樓梯級上、俯視著兩車的行車動態、直至兩車發生碰撞的階段,沒有物體遮蔽妨礙他的視線。……
    ……
  22. 至於程大律師陳詞……指出如果KT2881以時速約25 至30 公里、從後……撞到LV2398,那……兩車……的損毀,將比……相片中……所示的……會較為嚴重。本席留意到當發生碰撞時,兩車均在行車動態中。何況,第二控方證人一聽到碰撞聲後,已即刻向右扭軑。
  23. 從證物P-2(1)至(3)和P-3(2)相片中所見,LV2398幾乎一半車身已切入左1 線,其左後車門有凹陷的損毀狀態,KT2881 的車身已向右傾斜,這亦吻合了第一控方證人有關KT2881曾經前行、扭右軑的證供。案中不受[爭]議的是在兩車相撞後所駛停於路面的位置,正如證物P-3(2)相中所示的一樣……。
  24. 綜上所述,本席認為本案的案情,有區別於在被切線的行車線(即:本案的左1 線)上的直行車輛、有道路優先使用權的情況,兩者不能相題並論。
  25. 本席認為作為一名合理、謹慎的司機,在開啟前行時,應留心、專注其前方的路面交通情況,以便能及時應路面的變化,而可採取相應的指施、確保有應變的餘地。當交通燈轉為綠燈後、及當上訴人再開啟KT2881前行時,他很明顯根本沒有專注其前方的路面交通情況。」

7.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分析,合情合理,法律的適用也正確。

8.相反,上訴人在我席前只能表示證人誇張,因他本人沒有扭右。

9.然而,上訴人單在綠燈後急速駛上前面以致發生碰撞這點,已足夠構成不小心駕駛有餘,根本與右拐不右拐沒有多大關係。

10.上訴駁回。

  ( 彭偉昌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任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