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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77/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677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8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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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6年11月15日
裁決日期:2006年11月15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理賣淫場所」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39(1)(b) 條,處入獄12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與判刑同時提出上訴。
控罪
2.控罪指上訴人在新界荃灣眾安街120 號唐5 樓內管理上述經營作賣淫場所的處所,日期為2006 年4 月4 日。
案情
3.控方一共傳召了兩位證人。他們的證供由裁判官撮要如下:
「7. PW1(警員50862)…...:-
a. 當日,他駐守荃灣,被指派做一臥底人員。稍後,他喬裝嫖客,於12畤25分到該單位;
b. 他拍門,有一男子打開木門,鐵閘門關上。他説“唔該我喺嚟搵老趙嘅!”其稱其正是。他稱他是“亞光”和“亞平”介紹上來的。其説“哦,原來上嚟揾小姐”他答“喺吖”。其於是打開鐵閘讓他進入;
c. 他見單位内有很多房間。其帶他到三號房,房三門打開。有一位女子(D3)坐在房內的床上。其稱“呢個就百五蚊扑一次,做完之後自己俾錢,你啱唔啱?”女子隨即用國語稱,150元與他造愛,問他好唔好。其乃在他身旁。他對其說:“我唔喺噤啱喎!”其稱不要緊,其會帶他到别的房間找别的女子。其帶他到8號房,房門打開。有一女子(D5)坐在房内的床上。其稱“呢個都喺百五蚊,做完俾佢,你今次啱唔啱?”他回答“O.K.啦!”其續稱:“咁你慢慢玩啦!”其離開8號房門。他則進入8房,關門;
d. D5對他講“你同我造完愛,要比我一百五十元。”他與D5用國語互相對答。D5之後脱下所有衣服;並幫他脱去上衣。他稱要去洗手間。他取回衣服,出8號房走到房外的洗手間。到洗手間,他關門,用手電通知上司,要求他們到場。他一直在洗手間等候;
e. 在12時36分,他聽到單位大門有人拍門和揚聲“警察,他開厠所門探頭望。他見該男子大聲講:“差人嚟啦!你哋快D攞麻雀出嚟打”。他立即關厠所門,等待安全情況再出去;
f. 到12時40分,他聽單位外有按鐘聲,有人大叫“差人”等等。他開厠門,見同事已到場。他向上司警長46194滙報。之後上司要求他到9號房調查。在9號房他見同事警員46386和警員51277在裏面和兩名男子(鄧禮和鄭亞九)和兩名女子(D4和D5);
g. 警員46786和警員51277與兩名男子調查,他則向D4和D5進行調查。他在D5身上搜獲一百五十元;
h. 該男子是庭上的被告。
8. PW2(警長34586)…...:
(a) 當日,他駐守荃灣警署,他被派至該單位門外進行監察。上午11時半,他到該單位外的楼梯頂進行監察;
(b) D2和D3帶兩名男子(男子1和2)進入該單位;
(c) 之後鄭亞九(第4名男子)亦進入該單位;
(d) 之後被告離開單位,向楼下離開。一分鐘後,被告與男兩名男子走上來。被告拿鎖匙,開該單位的鐵閘和木門,請兩名男子進入位;
(e) 一分鐘後,最初的兩名男子(男子1和2)離開單位;
(f) 他向上司滙報。他於12時15分離開單位門外落楼下。12時33分,他再回到該單位門外;
(g) 期間於12時20分,上司吩咐PW1上去該單位,喬装嫖客。」
4.反之就是上訴人的證供:
「10. 被告選擇上証人台作供,本席已考慮他所有的証供,唯他的証供撮要如下:-
(a) 他現年49歲,他是該單位的租客;
(b) 他“包”了該單位,並將其間細房,分租出去,已近20年。他本身居住青衣;
(c) 他從無案底(控方同意);
(d) 當日,他到該單位,因為他要租房給一李女士。當日中午12時10分左右,他碰到一男士在楼梯,其表示想租房,故他帶該男子梁欣上單位看看讓其考慮;
(e) 之後有一肥胖男子(但不是PW1)拍門,他不容該胖子進入單位。他回單位房間休息。之後,有一位他熟識的警長在單位門外大叫“老趙,開門!”他來不及開門,“亞幫”(PW2)等警員則撞門入來。PW2帶他入2號房並對他說:“哝次一定告得你入,人生大厦嘅,我都告得入,你唔好以為你唔收錢,我告你唔入!”他問PW2告他什麽,PW2回答:“到差館你就知!”;
(f) 回警署後,警員們繼續誣捏他。他不願在口供纸上簽名;
(g) 他租房間給雙程証人仕,他們可能賣淫,但他無管理他們的事宜;
(h) 當日,單位只有兩個租客(D4和D5)。她倆同租9 號房。」
裁判官的裁量
5.結果,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以下是他的理由(只節錄相關部分):
「12. 至於被告的証供,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和裁定被告人在庭上講大話,本席不相信他的証供。在作供時,他多次猶豫,尤其是被盤問到,他是否准許租客使用兩間房時,他前後矛盾。他一時稱不准租客使用兩房間,但又無將空房鎖好,這証供謊旦/無倫。
13. 無論如何,本席細心留意被告在証人台時的神情和動態。作供時,他神情閃縮。本席認為並裁定他不是誠實的証人。本席裁定他的証供不是真話,他只是説謊而矣。
14. ……
15. 本席細心觀察PW1和PW2在作供時的神情和動態,本席裁是他倆全是誠實、準確和可靠的証人。本席完全接受他們的証供為事實的經過。
...…
16. 基於以上的裁定,基於本案的証物(包括草圖,單位間隔,撿獲的避孕套等等)和同意事項,本席裁定以下的事實:-
(a) 整個單位是主要作為一個賣淫場所的地方;
(b) 基於門外有一閉路電視,被告招呼客人之純熟程度等等,本席裁定單位不是第一日做賣淫場所,而已經有一段時間,即賣淫場所這用途已經维持了一段時間;
(c) 被告實際上在該單位內帶客,帶第一控方證人,招呼其到不同妓女,講價錢。之後警員敲門,被告立即叫妓女們装作打麻雀,本席認為並裁定被告當時的確管理該賣淫場所。」
6.要一提的是,裁判官提到的閉路電視,從呈堂的相片可見,乃隱蔽於涉案單位外的一個盒子之中。這盒子其實是電線喉管的接駁器,惟鏡頭隱藏於其中,不易被人察覺。
7.另外,根據雙方不爭議的草圖顯示,警方在單位內的三個房間找到避孕套各一,放置的位置就在窗枱、床頭几及枕頭低下,明顯在備用狀態之中。還有,相片顯示房內幾乎沒有雜物,根本不像為人所居住。
針對定罪的上訴
8.針對本案的定罪,上訴人提出了一封兩頁紙的信件,作為上訴理由,但經本席查詢後確認,這實為上訴人在一審時的說法,即與裁判官撮要的一樣,只是有更多細節。至於細節為何在一審時未有提出,就是因為他當時情緒激動,未能暢所欲言云云。然而,上訴人一審時有當值律師代表,裁判官亦完全掌握到他的辯護理由(誣告),更加上本席的職能不在重審,所以本上訴不可能成立。駁回。
針對判刑的上訴
9.上訴人表示,認識干犯相同罪行的人,在荃灣區被判8 個月監禁甚至緩刑。同時,上訴人要求本席因他初犯,酌量減刑。
10.然而,本席在參閱過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孟文娟,HCMA1049/2005一案後認為,12 個月的刑期,是一般的刑期,並無不妥。
11.針對刑期的上訴亦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副首席政府律師張維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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